东马使用阿拉字眼未造成失序
教会律师反指内长禁令没理据
备受瞩目的政府上诉“阿拉”字眼案今日在布城上诉庭开审,天主教会的代表律师陈词时指出,东马两州的基督教徒一直都是以“阿拉”一词称呼上帝,而且从未因此造成社会失序。
律师博斯莱恩(Porres Royan)陈词时指出,中东和印尼的基督徒都用“阿拉”一词称呼基督教的上帝,但是却没有产生不快事件。
“内政部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使用该词将造成社会失序。”
他指出,部长采取先行防备的手段,禁止出版物使用该词之前,应该给予充分的理由。
备受瞩目的政府上诉“阿拉”字眼案今日在布城上诉庭开审,天主教会的代表律师陈词时指出,东马两州的基督教徒一直都是以“阿拉”一词称呼上帝,而且从未因此造成社会失序。
律师博斯莱恩(Porres Royan)陈词时指出,中东和印尼的基督徒都用“阿拉”一词称呼基督教的上帝,但是却没有产生不快事件。
“内政部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使用该词将造成社会失序。”
他指出,部长采取先行防备的手段,禁止出版物使用该词之前,应该给予充分的理由。
此前,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就陈词指出,内政部在2009年之所以禁止天主教周刊《先锋报》马来文版使用阿拉字眼,是因为它将引发宗教混淆。
本月或下月公布判决
上诉庭三司今天听审这项备受瞩目的案件。不过,莫哈末阿比迪阿里(Mohamed Apandi Ali)为首的承审法官表明,不会在今天公布裁决,并将在这个月或下个月内公布判词及宣布裁决。
另外两名法官是阿都阿兹(Abdul Aziz Abdul Rahim)和莫哈末查瓦威(Mohd Zawawi Salleh)。
不可强制介入宗教
博斯莱恩陈词时表示,基督徒只会在基督教社群使用“阿拉”字眼称呼圣经的上帝,而不会由穆斯林使用该字眼。
他援引《联邦宪法》第3条款指出,基督教社群承认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但宪法也指出可和平和安宁地信奉其他宗教。
“我们知道,向穆斯林传教是项罪行,但(我们)只会在基督教社群使用‘阿拉’字眼。如果国家发现任何人违反这一点,他们可以采取行动,因为现在这个国家有有禁止(向穆斯林)传教的法律。”
“该条款也意味着政府不可向其他宗教实施任何强制,规定这些宗教该怎么操持。”
他也点出,首相纳吉领导的内阁在2011年4月11日议决,允许基督社群输入印尼的马来文版和印尼文版圣经。
他表示,马来文版和印尼文版圣经都是使用“阿拉”一词,因此这项议决显然驳斥了禁止《先锋报》(Herald)马来文版使用该词的做法。
19世纪的翻译产物
博斯莱恩也指出,马来文圣经使用“阿拉”一词其实是19世纪马来文豪文西阿都拉(Munshi Abdullah)翻译该词的产物。
另一名天主教代表律师宾查敏(Benjamin Dawson)在陈词时指出,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在很多年前就交替使用“Tuhan”、“ Allah ”二词来指涉圣经里的“天主”(Lord)、“上帝”(God)。
他强调说,政府不能决定伊斯兰以外的宗教该怎样操持,否则这将违反宪法。
指担心威胁公共秩序
此前,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苏萨娜(Suzana Atan)陈词表示,政府是基于这可能威胁公众安全和秩序,而决定发出有关指示。
“部长行使其绝对权力禁止该刊物使用阿拉字眼。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而法庭必须谨慎检讨类似的判决。”
“阿拉字眼在伊斯兰教只是指一个上苍,但是基督教的概念却是全然不同。”
她表示,部长的决定是不能带来法庭检讨,因为这将僭越决策者的权力。
内阁86年曾经禁用
苏萨娜也指出,内政部长是根据《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来行使其权力,决定禁止有关刊物使用阿拉字眼。
这是因为内阁曾在1986年决定“阿拉”是非穆斯林禁止使用的其中一个字眼。
其他非穆斯林禁止使用的字眼,包括“圣堂”(Kaabah)和“神殿”(baitullah)。
因此,她强调,内政部长的决定是合理的,因为它符合1986年的内阁决议,以及其他的州法律。
高庭宣判全民可用
政府和内政部是针对吉隆坡高庭2009年的标杆判决提出上诉。
高庭当时裁决所有马来西亚人民都可使用“阿拉”字眼,并宣判内长和政府禁止《先锋报》使用有关字眼的决定“不合法及无效”。
政府和内政部此前已经在上诉庭赢得第一回胜利。尽管天主教吉隆坡大主教墨菲巴基安和天主教周刊《先锋报》 入禀上诉庭,以内阁2011年4月达致10点方案为由,要求撤销政府上诉“阿拉”字眼案的申请,但是上诉庭三司却在8月22日宣判驳回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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