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律师公会反对未审先扣
促政府撤回防罪修正案再议
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允许两年未审先扣掀起强烈反弹,马来西亚三大律师公会就罕见联手大力反对有关条文,并且敦促政府撤回所有相关修正案重新商议。
这份文告是由三大律师公会主席联合签署,他们包括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沙巴律师公会主席伽内什(GBB Nandy @ Gaanesh),以及砂拉越律师公会主席凯里尔阿兹米(Khairil Azmi Mohd Hasbie)。
三大律师公会表示,他们对政府日前在国会提呈的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以及其他10个相关的修正案感到震惊,并认为这已经抵触法治精神。
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允许两年未审先扣掀起强烈反弹,马来西亚三大律师公会就罕见联手大力反对有关条文,并且敦促政府撤回所有相关修正案重新商议。
这份文告是由三大律师公会主席联合签署,他们包括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沙巴律师公会主席伽内什(GBB Nandy @ Gaanesh),以及砂拉越律师公会主席凯里尔阿兹米(Khairil Azmi Mohd Hasbie)。
三大律师公会表示,他们对政府日前在国会提呈的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以及其他10个相关的修正案感到震惊,并认为这已经抵触法治精神。
“(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并非纯粹修改防范罪案法令而已,它实际上也是重新推出《1960年内安法令》和《1969年紧急法令》。”
“这些修正案已经抵触法治精神,并且漠视正当程序,以及侵犯我们的宪法权利。”
抨击政府违诺
三大律师公会抨击,尽管一些政府人士曾经再三保证不会再次制定类似紧急法令和内安法令的法律,但是政府现在却试图通过防罪法令修正案来重新推出未审先扣措施。
他们强调,这样的措施是排除司法的权限,以及否决嫌犯获得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包括获得律师代表,以及在面对任何不利判决之前能够获得法庭聆听的权利。
“修正案规定一名嫌犯在防罪法令下接受调查,决定是否列入黑名单之前,是不能获得律师代表。”
“嫌犯也不能获得任何不利判决的基础理由,以及无权向法庭提出上诉或申请检讨。”
对司法是侮辱
三大律师公会也表示,有关修正对司法是一个侮辱,因为法庭的司法审核权利已经在第15条文下被移除,他们不能针对防范罪案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核,只能审理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
“(允许针对程序进行司法审核)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修正案接着就允许防范罪案委员会自行设定本身的程序。”
“法庭下令附带警告或保持良好行为条件释放的权利,也已经在第15(6)条文下被废除。”
制衡措施不足
三大律师公会也认为,防范罪案法令所设定的防范滥权措施,包括设立防范罪案委员会来取代部长行使权力发出2年未审讯扣留指令,以及允许向法庭申请检讨未审讯扣留的决定,是不足够的。
“防范罪案委员会功能有限,因为它没有权力去调查或重新检查调查官的结论和理由是否准确、巩固和真实。”
“调查官是由部长委任,唯有他们才能在防范罪案法令下进行任何调查。防范罪案委员会实际上必须依靠调查官的结论和理由来决定是否释放嫌犯、还是发出监控令或扣留令。”
三大律师公会表示,防范罪案委员会的概念明显是从内安法令移植过来。内安法令也规定必须成立顾问团,但是历史显示,这个单位根本无力阻止猖獗的滥权和不合理的未审讯扣留。
“尽管第19A(2)允许向高庭申请检讨未审讯扣留和其延长,但是这项权利根本是虚幻的,因为调查官和防范罪案委员会决定的理由根本不会提供给嫌犯,而调查官和委员会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而拒绝提供任何讯息和文件给法庭。”
同时扮演法官
三大律师公会也指出,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第7C(a)(i)是可恶的,因为它赋权防范罪案委员会向那些涉嫌犯下两个或以上严重罪行的嫌犯发出扣留令,只要调查报告显示有足够的证据,而不管有关嫌犯是否曾经获得法庭宣判罪成。
“这意味调查官不只是扮演调查官的角色,同时也是主控官和法官。”
“这样绕过正当法律程序和僭越司法是不可被接受的。”
三大律师公会表明,他们将会拒绝任何尝试恢复未审先扣的行动,而他们也呼吁政府撤回所有类似的修正案。
不应匆忙通过
三大律师公会认为,政府打击罪案不能依靠类似破坏法治精神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只是反映我国警方缺乏能力来有效打击罪案。
“政府有迫切需要立刻落实2005年赛丁皇委会的建议,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来解决警察执法标准的问题和恢复民众的信心。”
三大律师公会也表明,对政府在事前没有咨询他们感到失望。
“这些修正案不应该在国会匆忙通过。”
三大律师公会敦促,政府立即撤回所有相关修正案,并且认真咨询所有利益相关者和单位的意见。


Are you sure you want to delete this comment?
This action cannot be und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