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斥资5825万美元(约1亿7524万令吉)购买5架Beechcraft King Air 350型号飞机,以维护国家治安,惟警方至今只是接收了其中三架飞机,而且没有善用,因此招致总稽查署的批评。

警方是于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间,为其空中行动部队购买了上述5架飞机。

不过,根据《2012年总稽查司报告》,其中一架却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停飞8个月,另一架飞机则于2012年6月至11月停飞。

更甚的是,截至目前,警方只有3架飞机在手。

直接谈判颁发采购合约

警方这项采购计划是以直接谈判的方式,通过中介公司Ez Aviation私人有限公司,颁给Hawker Pacific Airservices私人公司。

报告指出,内政部指称,上诉飞机被逼停飞,是因为警方缺乏拨款,导致空中行动部队必须持续利用这些飞机的零件,来暂时用在其他飞机身上。

尽管如此,总稽查司批评,所有飞机时时都必须安全操作。

仅飞132小时维持治安

总稽查司也指出,这3架飞机共计只飞行了43个小时来监督罪案,另外89小时来维持公共秩序。

这只是相等于其总飞行时间的4%左右。

总稽查司认为,这个使用时间相当少,并没达到警方当初购买来维持治安的原旨。

报告指出,这些飞机大部分时间是被用以提供行动支援与培训工作,其中,警方耗了2223小时在行动支援,而用了672小时在培训。

准备不足须靠外界保养

报告也说,警方空中行动部队在准备与计划方面不足,导致他们只能依赖私人公司来保养飞机。

报告建议,警方有必要马上及积极行动,以确保其空中行动部队能依据所设定的标准,自行保养飞机。

根据内政部的回应,空中行动部队的资金有限,但已于2012年12月,获得一笔1亿9475令吉的额外拨款来保养飞机。

再延迟交货应终止合约

总稽查司报告也建议,空中行动部队应该聘请足够的飞机师和工程师,确保全面使用这些飞机。

报告继指,随着其中两架飞机延迟交货,警方必须按照合约规定,向相关公司索取639万令吉的赔偿。

“如果该公司继续延迟提供第4和第5辆飞机,那应该终止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