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字眼保障伊斯兰圣洁
联邦宪法禁止向穆斯林宣教
吉隆坡高庭在2009年最后一天作出标杆判决,指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可以使用“阿拉”字眼;不过,这项判决今日已被上诉庭推翻,其中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联邦宪法对“和平与和谐”字眼的诠释。
刚擢升为联邦法院法官的莫哈末阿班迪(Mohamed Apandi Ali)认为,联邦宪法第3(1)条文所纳入的“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in peace and harmony)字句,应被解读为保护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官方宗教的圣洁,杜绝任何可能的威胁。
联邦宪法第3(1)条文阐明,伊斯兰教是国家官方宗教;但其它宗教依然可在国家境内任何地区,“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奉行。
吉隆坡高庭在2009年最后一天作出标杆判决,指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可以使用“阿拉”字眼;不过,这项判决今日已被上诉庭推翻,其中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联邦宪法对“和平与和谐”字眼的诠释。
刚擢升为联邦法院法官的莫哈末阿班迪(Mohamed Apandi Ali)认为,联邦宪法第3(1)条文所纳入的“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in peace and harmony)字句,应被解读为保护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官方宗教的圣洁,杜绝任何可能的威胁。
联邦宪法第3(1)条文阐明,伊斯兰教是国家官方宗教;但其它宗教依然可在国家境内任何地区,“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奉行。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内政部和政府胜诉,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
他们推翻吉隆坡高庭此前允许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
上诉庭三司是以莫哈末阿班迪为首,另外两人是阿都阿兹(Abdul Aziz Abdul Rahim)和莫哈末扎瓦威(Mohd Zawawi Salleh)。
乃建国社会契约副产品
莫哈末阿班迪(左图)今日在43页判词中指出,宪法纳入“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字句,是大马建国者拟定社会契约时的副产品。
“我判定,在这个国家,对伊斯兰最有可能的威胁,就是其他宗教向伊斯兰教信奉者宣教。”
“这就是联邦宪法第11(4)条文会出现的原因。”
联邦宪法第11(1)条文指出,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并在第11(4)条文下限制向穆斯林宣教。
至于联邦宪法第11(4)条文阐明,州法律以及关于吉隆坡、纳闽与布城等联邦直辖区之联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人向穆斯林宣教。
非里德宪法草本一部分
莫哈末阿班迪说,联邦宪法第3(1)条文有着一段曲折的历史,因为它并非里德宪制委员会草拟联邦宪法的一部分,而是在所有利益相关者反对下,与他们谈判达成共识后才纳入的。
莫哈末阿班迪说,由于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因此他裁定,内政部长不允许《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而被指侵权,是无效的。
“自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像绝对的权利,将导致混乱和失序。以上已经解释,第11(1)条文所赋予的宗教自由,是受到第11(4)条文所约束,并与第3(1)条文同读。”
新旧约圣经皆无“阿拉”
莫哈末阿班迪也在判词中指出,圣经新旧约并没有“阿拉”字眼。
“在圣经,上帝都被称为耶和华。那是历史事实,可以总结说,‘阿拉’字眼不是基督信仰,尤其是天主教的一部分。”
高庭没有考虑内阁忧虑
此外,阿都阿兹(右图)也同意莫哈末阿班迪的判词,表示内阁已于1986年,禁止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使用“阿拉”等4个字眼,认为它们可能会危害公共秩序与安全。
阿都阿兹在34页的判词中指出,吉隆坡高庭法官批准吉隆坡天主教大主教默菲巴吉安(Murphy Pakiam)的司法审核申请,显然是没关注到这个忧虑。
“过去有发生教堂与清真寺受攻击的案例,高庭裁决出炉后入禀的3份宣誓书证明这点。”
“答辩人(大主教)并没反对,采访这些事件的记者的法定宣誓书。因此,我认为,政府有合理的理由,来实施加诸条件的斟酌决定权。”
“我也认为,政府考虑到伊斯兰教作为官方宗教的特殊地位,无不合理。”
全世界基督徒仍在辩论
莫哈末扎瓦威则说,《先锋报》马来版以“阿拉”称呼上帝,并非基督教信仰的一部分。
“因此,这种用法并没获得(联邦宪法)第11(1)条文的保障。‘阿拉’译成‘上帝’,在全世界的基督徒中,仍是一个炙热辩论的话题。”
莫哈末扎瓦威的判词也与莫哈末阿班迪一样,指“阿拉”不是圣经中的“上帝”。
他引述可兰经说,“阿拉是正当的名字,伊斯兰教中唯一的神明。”
基督教社群同样会混淆
莫哈末扎瓦威(左图)也表示,如果《先锋报》马来文版使用“阿拉”字眼来形容上帝,那么这将有可能在基督教社群错误传达上帝。
他表示,这是因为基督教对上帝的概念是三位一体,这是完全不同于伊斯兰教中的“阿拉”。
“这意味着,这不只可能混淆穆斯林,同时也可能混淆基督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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