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宗教司署日前下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40个字眼,但民主行动党主席卡巴星表示,任何人都可上法庭挑战禁令的合法性。

他更敦促槟州政府,在有人被控上庭之前,就针对这项宣布寻求适当的法律意见。

他昨天发文告指出,禁令恐怕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因为根据《1996年伊斯兰刑事罪案法令》第3条文,抵触法令而罪成者可面对最高3000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的惩罚。

影响槟州锡克教徒

卡巴星指出,在锡克教经文内,“阿拉”字眼共出现37次。因此,禁止使用“阿拉”字眼,将冲击锡克教徒在槟城的宗教信仰。

“禁止州内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字的做法是否合宪,肯定可以被带上法庭挑战。”

“槟城和其它地方的锡克教徒,一直以来就使用阿拉字眼,而没有遭受任何人士的反对。当然,联邦宪法第3(1)和第11(1)条款更保障了宗教自由。”

因此,他说,槟州宗教司署的禁令其实无法带来成效。

州议会没权力立法

1998年雪州非伊斯兰教(控制向穆斯林传教)法令第9(1)条文禁止,非穆斯林在书面文字或言论中,针对非伊斯兰教的信仰使用25个字眼,或相关的衍生词。

此外,第9(2)条文禁止,非穆斯林使用10个伊斯兰词句。

卡巴星引述资深律师Roger Tan在今天《星报》第23和24页撰写的“宗教与法律”文章说,第9条文的合宪性备受质疑,因为州议会并不具资格制定有关条文,而槟宗教司署发出的禁令与此相似。

“原因是,联邦宪法第11(4)条款和第9附录第2名单的第一段落只允许,州政府制定法律管制或禁止向穆斯林宣扬其它宗教信仰。换言之,穆斯林可以向非穆斯林宣教,但相反就不允许。”

只不准宣教时使用

但是,卡巴星指出,州政府没有权力立法控制,莫说禁止在非宣教时使用特定字眼和词句。

“换言之,州法律只能禁止一名基督教徒传递含有阿拉字眼的圣经给穆斯林,而不是限制前者在信奉本身的宗教时使用该本圣经。”

此外,他说,第9条条文也抵触联邦宪法赋权非穆斯林,和平信奉宗教的第 3(1) 和 11(1) 条款。而且,联邦宪法第11(3)条款赋予各宗教自我管制,第12(3)条款则保证,没有人可被逼参与非其信仰的宗教仪式。

“这也侵犯了第10条款赋予的表达自由。根据宪法第4(1)条款,与此抵触的法律将失效。”

不能控上回教法庭

由于第9条文在废除和修改前仍然是个法律,卡巴星表示,任何人可以选择上庭挑战其合法性,唯必须先向联邦法院取得准令,除非是由联邦或中央政府作出挑战。

他提醒,非穆斯林并不能被控上伊斯兰法庭,而只能在民事法庭面控。在这方面,只有总检察署拥有决定权。

“如果真的被控上伊斯兰法庭或被定罪,该名非穆斯林有权要求民事法庭介入。”

针对宗教司署的禁令,掌管伊斯兰事务的阿都马列行政议员被《当今大马》询及时,不予置评。

4年来未对付任何人

《新海峡时报》日前引述不愿具名的槟州宗教司署消息指出,2004年槟城伊斯兰管理法第48(3)及(4)条文规定,40个字眼只限穆斯林使用,包括日常交谈中会用到的“可兰经”(Al Quran)、“清真寺”(Masjid)、祈祷室(Surau)“男朝圣者”(Haji)、“女朝圣者”(Hajjah)及“先知”(Nabi)等。

报道指出,非穆斯林也不能书写、刊登有关字眼、或翻译至任何语言在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否则被视为有辱伊斯兰的尊严。

根据报道,该法令早在2010年4月29日就执行。

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人或单位受到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