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交案II未昭示公信
大马律师公会对上诉庭的判决深感忧虑。该庭以本质上是两名成人同意的性行为来裁定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罪成,并判监5年。
安华是在《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并与第377B条文同读下,被判罪成。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阐明,肛交和口交是罪行。第377B条文指出,任何人自愿进行第377A条文所阐述的行为,将被判监禁最高20年,并可另加鞭笞。
由于这些条文并没区分双方同意的异性或同性性行为,因此可以套用在对付这两种性行为。
大马律师公会对上诉庭的判决深感忧虑。该庭以本质上是两名成人同意的性行为来裁定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罪成,并判监5年。
安华是在《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并与第377B条文同读下,被判罪成。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阐明,肛交和口交是罪行。第377B条文指出,任何人自愿进行第377A条文所阐述的行为,将被判监禁最高20年,并可另加鞭笞。
由于这些条文并没区分双方同意的异性或同性性行为,因此可以套用在对付这两种性行为。
唯有一致及平等地运用及执行法律,才是好法律。这个国家鲜少援引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并与377B同读,提控两名成人同意的性行为并且入罪,因此安华两度被控和罪成是不寻常的。
这明显的反常和前后不一致,破坏了司法名声。这也造成一个观感,那就是安华是遭迫害,而不是被提控。
总检察署不应该依据过时的刑事法典条文提控安华,这宗案件已浪费了法庭的时间和公帑,也扰乱了我们的司法制度。
上诉过程有许多疑问
大马律师公会对这宗上诉案的处理方式与时机也有很大的疑虑。尤其是我们对于陈情减刑和裁定刑期的方式感到震惊。
由于书面判词目前还未公布,因此大马律师公会不评论上诉庭推翻吉隆坡高庭于2012年1月宣判安华(答辩人/被告)无罪释放的裁决,并改判为有罪及其刑期,肯定的是,案中的脱氧核糖核酸证据的完整度令人质疑及有所保留。
不过,此案有数方面令人质疑或关注:
1.上诉庭快速地聆审上诉。毫无疑问,这宗上诉案自去年7月开始候审,但这段时间却耗费在数个干扰审讯的司法申请议题,还有接踵出现的上诉案审讯。
答辩人/被告已于2014年2月27日获得通知,上诉案将于3月6日和7日审讯,导致其代表律师卡巴星只有7天时间为这刑事上诉案做准备。该案(在高庭阶段)耗费多个星期审理,涉及32名证人,包括专业证词。
2.虽然答辩人/被告律师已通知法庭,之前已安排在那段时间打其他官司,无法在上述日期出庭,但上诉庭仍坚持在上述日期审讯。
在上诉案审讯前约2周,上诉庭主簿署的主簿官通知答辩人/被告代表律师的职员说,要保留2014年4月7日至10日作为上诉案的聆审日期。答辩人/被告代表律师也同意这日期。
4.明显的是,这个答辩人/被告代表律师接纳的日期后来被抛弃了,并以更早的日期取代之。
5.如果这事情属实,公众就会质疑为何上诉庭提早聆审该上诉案。原订的日期其实在4月初,并已获答辩人/被告同意。该案可能使答辩人/被告面临20年监禁,因此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该上诉案。
6.法庭在3月6日和7日聆审该上诉案,审讯都举行至傍晚6时至7时。虽然说,这并非是前所未闻,但却是非常少见的。
7.上诉庭保留判决,在数天或几个月后才公布裁决并不是不寻常的事,特别是审讯过于冗长、拥有大量证据及属重大课题时更是如此。
审讯延至傍晚,判决迅速
8.在这案例,上诉庭在2014年3月7日聆听各方结案陈词后,耗时90分钟思考这议题,然后在同一天大约下午5时正,一致推翻高庭的无罪判决,并裁定答辩人/被告有罪。
9.下午5时通常是法庭休会的时间,上诉庭和控方坚持继续审议减刑和刑期判决。
10.答辩人/被告代表律师要求展延至来临一周,即2014年3月10日开始的一星期,以商议减刑和判决;同时也要取得答辩人/被告的医疗报告,这对考量刑期是有用的。上诉庭拒绝这要求,并坚持给代表律师一个小时,准备商议减刑和刑期。
11.约一个小时后法庭重新召开,上诉庭和控方接纳代表律师的论点,即答辩人/被告蒙受病痛,例如背脊疼痛、血压高、心脏疾病。他们是基于这与裁定刑期有关而接纳代表律师的论点,但却拒绝提供时间准备医疗报告,以呈上法庭。
12.上诉庭等于否决自己了解答辩人/被告病况的机会,即在考量适当的刑期前,掌握答辩人/被告病况可能的特殊或详细情况。
13.上诉庭宣判刑期是5年监禁,这判决是在大约傍晚7时正宣布的。
令人质疑正义被骑劫
这些事情引发许多疑问及揣测,并令人以为正义已被骑劫。
这些浮现在公众脑海,并应该予以回答的问题是:处理上诉时,是否按照最佳方式和时机履行正义?司法机关是否有所妥协或遭干预?
司法机构的神圣性和独立性是交织在一起的,是维护法治与昭示公信的关键。不仅要履行正义和独立,也应该让人看到确实是这样。
对于那些艰辛工作与献身维护司法机构及其独立性的人,看到司法机构因为上述印象而备受动摇和面临风险,将会格外伤痛,犹如心被撕裂。
梁肇福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本文由李龙辉、曾剑鸣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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