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女基督徒判幽会罪成
法律援助中心促伊庭撤案
槟州伊斯兰教法庭几年前裁决,一名信奉基督教的印尼外劳幽会罪名成立。随着被告提出上诉,律师公会槟州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庭立即撤销案件。
该中心创办人西尔拉贞德拉(Cecil Rajendra)相信,这是我国首宗非穆斯林因涉嫌幽会,被告上伊斯兰法庭及定罪的案件。
来自万隆的哈丽玛(42岁) 是一间脚底按摩院的足疗师,她于2011年12月8日早上11点40分被发现与一名华裔男子独处一室而遭逮捕。
槟州伊斯兰教法庭几年前裁决,一名信奉基督教的印尼外劳幽会罪名成立。随着被告提出上诉,律师公会槟州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庭立即撤销案件。
该中心创办人西尔拉贞德拉(Cecil Rajendra)相信,这是我国首宗非穆斯林因涉嫌幽会,被告上伊斯兰法庭及定罪的案件。
驳回针对上诉初步反对
来自万隆的哈丽玛(42岁) 是一间脚底按摩院的足疗师,她于2011年12月8日早上11点40分被发现与一名华裔男子独处一室而遭逮捕。
结果,槟州初级伊斯兰教法庭在2012年5月15日裁决,她抵触槟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7 (b) 条文(即幽会的罪名),被判监14天或罚款3000令吉。
同年12月3日,该案件提交给高庭进行司法审核。尽管高庭去年9月维持原判,唯暂缓执行刑罚直至被告提出上诉。
今午,伊斯兰上诉庭驳回控方针对上诉提出的初步反对,并要求后者提呈宣誓书。
上诉庭法官分别是伊布拉欣仁慕(Ibrahim Lembut)、胡欣哈伦(Hussin Harun)和尤索仄德(Yusup Che Teh)。检控官为莫哈末祖凯里(Mohammad Zulkhairi Aziz )副检察司,辩方律师为万法利杜哈里(Wan Faridulhadi Mohd Yusoff)。西尔拉贞德拉和阿末慕纳瓦(Ahmad Munawar Abdul Aziz) 出庭监察旁听。
雇主付三千元保释外出
哈丽玛回顾说,事发时共有6名伊斯兰宗教局的官员搜查她的工作地点。在盘问大约两个小时后,她被扣上手拷和带往威省的宗教局办公室。
“我的父母分别是基督教徒和穆斯林,我是一名文盲和穷人,在被盘问时处于惊吓的状态。为了抚养孩子和父母,我才来这里工作。”
她说,从小到大不曾接受宗教教育。
自从来槟城工作后,她每年都有机会见到家人,但自2011年被逮捕后就没再与他们相聚。她也伤心,无法在今年5月回家乡出席女儿的婚礼。
无论如何, 在雇主缴付3000令吉保释金下,她获允许保外至上诉为止。
律师称因恐惧而认罪
万法利杜哈里指出,尽管哈丽玛是一名基督教徒,但她却基于恐惧而在伊斯兰初级法庭上认罪,并因此被定罪。
“她在法庭上被审问信奉哪个教派和如何祈祷时,因为过度害怕而答不上话来。她当时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离开法院后才说她知道答案。”
他说,法庭无法举证说明哈丽玛是一名穆斯林,相反的她拥有文件显示其基督教徒的身份
“她说,当时是在受压下认罪。而且,控方只是读出案件的资料就要求她认罪,未读出控状。”
附两文件证明非穆斯林
西尔拉贞德拉表示,法律援助中心去年10月24日已致函伊斯兰法庭,告知哈丽玛不是一名穆斯林,同时附上两份文件为证。
第一份是印尼驻槟城领事馆的信件,另一份是哈丽玛的洗礼证书,说明她已于1982年6月19日,在棉兰圣安东尼教堂(St.Antonius Church) 接受洗礼。
西尔拉贞德拉说,槟州伊斯兰行政法第74条文阐明,伊斯兰法庭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而且至今没有证据显示她曾皈依伊斯兰教。
“我们对待外劳的方式原本就骇人听闻,如今更如此压迫一名女性。她只是一名足疗师,甚至不是中国或印尼‘娃娃’。”
或入禀民事法庭讨公道
因此,他要求伊斯兰法庭撤销对哈丽玛的提控和罪名,因为把非穆斯林告上伊斯兰法庭的做法自始就无效(void ab initio)。
“他们说她认罪了,但你试想象,身处异乡的他们上庭时有多恐惧。律师说,要按照上诉程序行事;但我觉得,要马上撤销案件。”
无论如何,他说,控方显然无意撤销案件,而他们或针对此案件入禀民事法庭。
根据他早前给伊斯兰法庭的信件,如果不撤销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将致函给外交部和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同时召开记者会揭发这项违背公义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