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以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不适用在非穆斯林身上为由,撤销“性爱二人组”部落客陈杰毅和李美玲被控嘲笑穆斯林的控状。

以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认同上述条文不适合用于两人身上。

法官莫达鲁丁、罗哈纳及东姑麦慕批准两人要求撤销上述控状的申请。

26岁的陈杰毅及25岁的李美玲之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以撤销他们的控状。

高庭法官于去年11月21日拒绝两人的申请,并指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适用在各族身上,不计种族或宗教。

仍面对两项控状

两人要求高庭宣判第298A条文与联邦宪法有冲突,在他们身上不适用,反之只适用于穆斯林。

两人因为上载“肉骨茶庆开斋”和性爱照片,于2013年7月19日被控,并同时面对3项控状,即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2002年电影检查法令及刑事法典298A(1)条文。

副检察司旺沙鲁丁对记者说,控方将提出上诉。

两人代表律师张裕田说,两人仍面对另外两项控状,案件将于5月12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