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撤性爱二人组一控状
马新社刊载: Apr 21, 2014 8:35 PM | 更新: Apr 21, 2014 8:38 PM
上诉庭以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不适用在非穆斯林身上为由,撤销“性爱二人组”部落客陈杰毅和李美玲被控嘲笑穆斯林的控状。
以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认同上述条文不适合用于两人身上。
法官莫达鲁丁、罗哈纳及东姑麦慕批准两人要求撤销上述控状的申请。
上诉庭以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不适用在非穆斯林身上为由,撤销“性爱二人组”部落客陈杰毅和李美玲被控嘲笑穆斯林的控状。
以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认同上述条文不适合用于两人身上。
法官莫达鲁丁、罗哈纳及东姑麦慕批准两人要求撤销上述控状的申请。
26岁的陈杰毅及25岁的李美玲之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以撤销他们的控状。
高庭法官于去年11月21日拒绝两人的申请,并指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适用在各族身上,不计种族或宗教。
仍面对两项控状
两人要求高庭宣判第298A条文与联邦宪法有冲突,在他们身上不适用,反之只适用于穆斯林。
两人因为上载“肉骨茶庆开斋”和性爱照片,于2013年7月19日被控,并同时面对3项控状,即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2002年电影检查法令及刑事法典298A(1)条文。
副检察司旺沙鲁丁对记者说,控方将提出上诉。
两人代表律师张裕田说,两人仍面对另外两项控状,案件将于5月12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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