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立坚持集会仍须十天通知
苏仁德兰斥违逆上诉庭判决
上诉庭昨日作出一项标杆判决,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关于集会10天前未通知警方的刑罚违宪;惟全国总警长卡立阿布巴卡在受询时还是坚持民众必须遵守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的规定。
上诉庭昨日作出一项 标杆判决 ,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关于集会10天前未通知警方的刑罚违宪;惟全国总警长卡立阿布巴卡在受询时还是坚持民众必须遵守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的规定。
对此,公正党副主席兼律师苏仁德兰就斥责,全国总警长的言论是不负责任、高傲,并且违逆上诉庭。
“法庭的理由是民众的集会权利不受到刑事对付。”
“卡立在发出任何误导和胡闹评论之前,应该先阅读完整的判决。”
不再强制通知警方
苏仁德兰(右图)也是这起雪州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案件的代表律师。他表示,上诉庭已经宣判第9(5)条文违宪,这意味公众人士不再有任何法律义务需在集会之前通知警方。
“简单而言,公众不再强制需要通知警方,而没有做到这点也不是犯法。”
无论如何,他表示,公众还是受到鼓励自愿通知警方关于集会,这将有助于集会主办单位安排交通管制和其他后勤事务。
“事实上,大多数大型集会的主办单位预料还是会自愿通知警方集会的时间和场地。”
聂纳兹米控状被撤
上诉庭是在昨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中的和平集会权利条款,并撤销聂纳兹米没有提前10天通知警方关于去年5月8日的格拉那再也体育馆“黑色大集会”的控状。
不过,根据媒体报道,卡立较后受询时表示,虽然法庭已经宣判第9(5)条文违宪,但是第9(1)条文还是生效,因此公众须在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