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民联同意落实伊刑法
林冠英促哈迪阿旺示证据
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对媒体报道指伊党主席哈迪阿旺,称民联最高理事会在2011年已经同意伊党在丹州实施伊刑法的言论感到惊讶,并敦促哈迪交出证据证明其言论,否则就必须纠正。
林冠英今日发文告表示,他本身是首次听闻行动党同意伊党在丹州实施伊刑法的说法。
“若哈迪阿旺这番言论被正确引述,那他的言论是错的,而且他必须出示证据来支撑他的言论,因为行动党无论是在2008年成立民联之前或之后,都不曾同意伊党在吉兰丹实施伊刑法。”
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对媒体报道指伊党主席哈迪阿旺,称民联最高理事会在2011年已经同意伊党在丹州实施伊刑法的言论感到惊讶,并敦促哈迪交出证据证明其言论,否则就必须纠正。
林冠英今日发文告表示,他本身是首次听闻行动党同意伊党在丹州实施伊刑法的说法。
“若哈迪阿旺这番言论被正确引述,那他的言论是错的,而且他必须出示证据来支撑他的言论,因为行动党无论是在2008年成立民联之前或之后,都不曾同意伊党在吉兰丹实施伊刑法。”
行动党从未赞同伊刑法
他指出,由于伊刑法违反联邦宪法,因此行动党高层领袖,无论是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或已故全国主席卡巴星,皆不曾同意这套法律制度。
“哈迪阿旺(右图)很不幸的犯了错及发表错误的言论。行动党希望哈迪可以出示证据,若他无法做到,就得纠正其言论。”
林冠英也是槟州首长,他强调,民联是以三党的共识运作,因此若任何一个政党不同意,那就不是民联的政策。
“伊党有意实施伊刑法是伊党的政策,不是民联的政策,因为行动党始终如一的反对实施伊刑法。”
哈迪声明出现不同版本
数家中文媒体今日报道,哈迪阿旺说,由于伊党有意在丹州落实伊刑法的建议,已获得民联领导层理事会的同意及通过,因此他促行动党与公正党必须尊重伊党。
不过,哈迪阿旺的言论却出现另一版本。《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哈迪阿旺说,民联领导层理事会议决,实施伊刑法是伊党的权力,并不曾讨论否决伊党在丹州实施伊刑法。
《当今大马》曾尝试联络哈迪的政治秘书厘清其言论,惟电话没有接获。
民联三党曾在之前2011年爆发伊刑法争议时,发表共同声明强调捍卫三党之前同意共同政策和橙皮书,惟三党也承认彼此之间拥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包括伊斯兰党针对伊斯兰刑事法的立场。
“(民联最高理事会)会议也承认,1993年丹州第二伊斯兰刑事法令和2003年登州伊斯兰刑事法令是在民联创立之前就才能在。公正党和伊斯兰党尊重行动党针对此事的异议。”
伊党难道不怕重蹈覆辙?
林冠英今日在文告不满地表示,很明显的,由于伊党无法在民联取得实施伊刑法的支持,现在已经转向巫统。
尽管如此,他提醒伊党,必须务实评估巫统是否正在精打细算,大玩政治把戏和破坏伊党,以重夺丹州政权。
“哈迪阿旺不应该忘记,他就是2003年在登州通过伊刑法的州务大臣,并马上于2004年大选中将登州政权败给巫统。伊党欲透过与巫统合作尝试在丹州向穆斯林实施伊刑法,难道不怕历史重蹈覆辙,让巫统重夺吉兰丹?
他感叹,伊党无视于巫统在前首相马哈迪时期一直到2011年现任首相纳吉为止,都在反对伊刑法,反而仍相信巫统不是在玩弄政治,来重夺吉兰丹政权。
林冠英说,马哈迪在反对向穆斯林实施伊刑法时称,大马的穆斯林还没准备好,而且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间,同样的罪行却存在不同的惩罚是不公平的。
“在他担任首相的1981年至2003年期间,马哈迪甚至拒绝在实施伊刑法议题上接见伊党领袖。”
批评纳吉立场出尔反尔
他继指,同样的,纳吉于2011年9月25日在金宝出席一个大马嘉年华时公开声称,由于实施伊刑法得考量环境与现实因素,因此政府不会在马来西亚实施伊刑法。
“然而,纳吉现在却对之前国阵政府公开声称,不实施伊刑法的立场出尔反尔,反过来赞扬伊党建议实施伊刑法,并愿意会见伊党领袖讨论此建议。”
“纳吉在对于丹州向穆斯林实施伊刑法的国阵立场说换就换,对马华及民政视而不见及置之不理,并不会让人感到惊讶。”
“纳吉在伊刑法立场出尔反尔,暴露了马华在反对伊刑法的双重标准、虚伪及谎言,因为国阵如今公开赞扬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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