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伊党欲呈丹州伊刑法私人法案掀起民联内部反弹,但伊党宣传主任玛夫兹强调,伊党不会因而与民联友党反目成仇。

不过,他也呼吁持异议者尊重民主程序,让伊党私人法案在国会接受表决考验;而伊党会坦然接受任何的结果。

玛夫兹也是波各先那国会议员,他今日发文告指出,民联成立时,公正党与行动党就已知道伊党的伊刑法议程,而伊党也不会因而妥协。

但他接着说,由于民联的合作是建立在获得共识的众多议程上,而这些远比伊党要在丹州落实伊刑法的单独议程来得多。

伊刑法分歧微不足道

“因此,就算民联友党在伊刑法课题上不同意伊党,伊党没有理由与他们为敌,而他们也有权不支持,伊党日后向国会所提呈的法案。”

玛夫兹强调,相对于民联要完善国家的承诺,民联三党对伊刑法的分歧显得微不足道。

“因此,我们同意,在伊刑法课题中持有不同立场,但它不会分裂民联获得人民委托的合作。”

陆兆福警告伊党退出

丹州政府本月初是回应首相署部长贾米尔伸出的橄榄枝,宣布将通过伊斯兰党国会议员提呈私人法案,以寻求国会批准最迟在12月前落实《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二》。

对此,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陆兆福就措辞强烈 警告 ,若伊党坚持要落实伊斯兰刑事法,违反民联合作共识,那么伊党应该退出民联。

不走后门推行伊刑法

玛夫兹呼吁,所有反对或不支持伊党实施伊刑法的人士,至少尊重伊党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的民主权利。

“伊党多次强调,伊党不管要推动什么议程或政策,都不会强制实施在人民身上,或在联邦宪法和法律之外,以‘走后门’的方式推行。”

“如果这个民主程序的结果,不是伊党想要的,我们会同意并准备接受任何决定。”

玛夫兹解释,由于丹州议会已在20多年前通过《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二》,因此伊党其实可以直接落实这项法案。

“再者,它只会用在丹州穆斯林身上。同时,有法律专家,如阿兹巴里认为,根据联邦宪法第9列表,所通过的伊刑法属于州权限。”

“因此,它(伊刑法)没有侵犯联邦宪法权限,也无需修改联邦宪法。”

须获更大民主正当性

尽管如此,他说,伊党意识到,实施伊刑法需要超越丹州议会的民主正当性,同时也让国会这个国家层级的辩论空间,可以讨论此事。

“因此,伊党选择在联邦宪法第76A条文下,提呈私人法案,以便国会能允许丹州议会通过,进而实施法案。”

“那些自诩自己是民主斗士,但却大力阻扰伊党向国会提呈相关法案的人士,应该深思这个事实,不应加以隐瞒。”

他也说,伊党欢迎任何人的看法与批评,并准备与任何有意获得解释,或提出批评及建议的人士对话。

质问巫统伊刑法立场

玛夫兹接着话锋一转,质问巫统对于《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二》的立场是什么?

他说,巫统在初期大力挑战伊党,指伊党若把此事带到国会,那巫统就会支持。

“但是,当巫统执政登州政府,限制伊党在登州议会提呈实施伊刑法的动议,这清楚显示巫统虚伪的一面。”

他促首相兼巫统主席纳吉,必须坦白回应伊党提呈私人法案一事,停止出尔反尔。

“伊党准备让路给政府,提呈修改法令的动议,允许丹州民主地实施《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二》,伊党也准备接受国会的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