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被法庭宣判违反联邦宪法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如今再遭到批评。联合国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问题特派员基艾(Maina Kiai)指出,该法令禁止15岁以下儿童和外国人参与和平集会,已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5条文。

基艾在一份志期2014年4月14日,呈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及马来西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举例,在马来西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禁止21岁以下者举办游行示威。15岁以下儿童甚至不能参与。移民和非公民也可能面对集会权利的限制。”

他指出,虽然法令禁止15岁以下儿童参与集会,可能是出自安全考量,但他认为,法令阐述得不够精确。

“完全禁止整个部分的人口参与集会,完全没例外,是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15条文。”

没公民权不代表噤声

基艾(右图)在报告中也点出,外国人和移民同样被禁止在大马举办集会。

“国际法令允许,针对特定政治权益设下公民权的限制,如投票权和担任政治职务。不过,恰恰是这个理由,国家也必须确保不剥夺移民其他基本权利,尤其是集会权利。”

“没有公民权或法律地位的人士,不代表他不应针对居住国的政治、经济或社会议题,发出声音。”

缺宣泄管道适得其反

他强调,和平集会是允许异议被听见的重要工具,而当局没有提供管道供给被排斥的群体宣泄不满,将适得其反。

“这种限制会加深遭排斥群体的沉默文化,加剧他们遭暴力欺凌的风险,而这个现象将不会获得报道,不会被调查,并不会有人因而被惩罚。”

“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对缺乏方式来改善政治、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外国人和移民而言特别重要。”

禁止外国人儿童集会

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条文的附属条文,一个人可在下述情况下犯罪:

(a)集会主办者或参与者是外国人;

(b)在禁区或禁区50公尺范围内主办或参与集会;

(c)主办或参与非法集会;

(d)集会主办者年龄在21岁以下;

(e)儿童参与集会;

(f)召集或携带儿童前往集会,或允许儿童出席集会。

上诉庭 4月25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即关于集会10天前未通知警方的刑罚违宪,并撤销去年举办“黑色大集会”的雪州副议长聂纳兹米的控状。

基艾两年前到访大马接受《当今大马》 专访 ,也批评《2012年和平集会法案》没有达到国际标准,并强调确保集会的和平与安全,是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