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教衍生的抚养权官司,该由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审理而出现争论。大马穆斯林律师公会提出折衷方案,即设立一个同时拥有两个法庭法官的仲裁庭,以承审这类案件。

大马穆斯林律师公会主席再努里扎(Zainul Rijal Abu Bakar)昨天接受《当今大马》专访时,建议设立一个由3人组成的仲裁庭,处理改教衍生的抚养权案件。

根据再努里扎,这个做法好过把类似案件带上伊斯兰高庭或民事高庭。

代表来自两法庭

再努里扎(左图)解释,这是因为非穆斯林不愿上伊斯兰法庭,而已改信的穆斯林则担忧民事高庭不会公平审案,而不大愿意诉诸民事高庭。

他指出,放诸汶莱等国家,非穆斯不管是将案件带上伊斯兰法庭,或者是针对伊斯兰刑事法,皆没有问题,但在大马就是“敏感议题”。

再努里扎建议,同时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与各州的伊斯兰家庭法(伊斯兰法),赋权成立仲裁庭来审理这类纠纷。

“我建议,仲裁庭3名成员须包括民事高庭的司法代表、伊斯兰高庭的司法成员,以及苏丹或州元首所委任的人士。”

“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各有一名代表,就能保障(离异)夫妇闹出分歧后的权益。”

应对苏丹有信心

当询及统治者代表能否大公无私,毕竟统治者掌管宗教事务,再努里扎说,统治者是全民的苏丹,殿下不只是穆斯林的苏丹,也是非穆斯林的苏丹。

“(请)对统治者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若所有关乎伊斯兰的事都不去相信,那就无法解释问题。”

裁决后不可上诉

再努里扎补充,一旦仲裁庭在抚养案上做了决定,苏丹或统治者就可以宣布结果,那案件就可了结。

他指出,各造应该认同的是,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的决定,也不应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媒体周三(11日)报导,吉打伊斯兰青年团与大马伊斯兰谘询理事会(MAPIM)建议,统治者的代表介入处理这类案件。

目前,已改信的穆斯林与他们的非穆斯林离异伴侣,分别透过伊斯兰与民事法庭,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当法庭各自裁决后衍生矛盾。

苏芭希妮(R Subashini)与莎玛拉(S Shamala)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一路上诉至联邦法院,但仍没有解决方案。

捍卫两法庭平权

最近的蒂琶(S Deepa)争取抚养权案,民事高庭把孩子判给妈妈,但警方就以伊斯兰法庭做出的裁决,有利已皈依伊斯兰的爸爸为由,拒绝执行法庭喻令。

民事法庭判决,蒂琶与丈夫是在民事法律管制下的婚姻下结合,当时其中一方未皈依伊斯兰,因此孩子抚养权应在民事法下审理。

全国总警长 卡立阿布巴卡重申,警方在改教争抚养权的课题秉持中立;同时,为了确保对涉及的人士公平,警方将把儿童安置在托儿中心,无需执行伊斯兰法庭或民事法庭的庭令。

此外,大马伊斯兰法律律师公会主席慕沙阿旺(Musa Awang,右图)认为,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的裁决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对总警长产生问题。

“民事法庭的喻令,并未对伊斯兰法庭裁决带来限制,或令之无效。”

警方应遵守谕令

无论如何,再努里扎认为,总警长应依据法庭喻令行事,而非采取所谓的中立路线。

“他是执法者,理应依据法律执法,而非依据本身兴致与喜好来自行诠释。最恰当的做法,便是咨询总检察长的劝告。”

迄今,总检察署在抚养权上仍然保持缄默。

送入中心须申请

怡保高庭在审理英迪拉(M Indira Gandhi)孩子抚养权案件时,于上月30日裁决我国奉行世俗法,因此民事法庭的权限比伊教法庭高,谕令英迪拉前夫帕玛纳登藐视法庭,并须归还孩子给她。

慕沙阿旺表示,总警长是根据儿童法令第17条文,而选择将孩子安顿在托儿中心。

再努里扎则说,总警长要将孩子送入托儿中心,就该向法庭申请,问题是警方并非此案的任何一方。

在蒂琶案与英迪拉案件,总警长拒绝遵守民事法庭的指示,已招致朝野政党领袖炮轰。

早前,数名律师已阐明民事法庭的权限大于伊斯兰法庭,因为后者的裁决并不能用在非穆斯林身上,而在抚养权一案上,则是非穆斯林的一方。

然而,慕沙阿旺不表认同。他说,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已赋予这2种制度的法庭平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