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刘镇东最近询问政府,副检控官在1998年至2014年期间,批准多少宗截取政治人物、罪犯和公众的电邮、通话和邮件?

首相署部长南茜以国会书面方式答复他,表示政府有权截取国人的通讯。

“在2009年起,没有截取任何政治人物的通讯。”

政府必须更加透明

南茜的答复引起刘镇东的疑惑,在2009年之前的情况又是如何?

“这是否意味着,在2009年之前有很多截听事件?在1998年至2009年是如何?”

刘镇东接受《当今大马》询问时说,“政府必须更加透明。”

根据书面答复,南茜说,政府有权截取任何讯息或通讯,无论是邮件或通讯器材。

五条法令赋权截听

她列出5条法令赋权政府这么做,包括刑事法典第116C条文、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27A条文、1961年绑架法令第11条文、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43条文和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第6条文。

她继称,警方或其他执法机关可以在调查案件或收集情报时,申请截取通讯。

“这种申请一般上不是针对任何课题,而是截取有关特定通讯以收集资讯和声明,作为情报搜集和调查罪案。”

烈火莫熄后截听?

不过,刘镇东质疑这可能只是警方与军人情报秘密行动的一部分。

“这只是总检察署,不能保证警方和军方情报在没有获得官方批准下展开本身的截听。”

他指出,自1998年烈火莫熄运动后,许多政治人物相信,本身的电话通话都受到截听。

他也认为,我国无须这么多法令允许截取个人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