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槟政府宣称,唯独中央政府能援引《国家文化遗产法令》,在宪报上公布泰裔村为古迹,但是槟民政党却表示,槟民联政府可动用《2011年槟州遗产法令》保村。

槟州民政党秘书胡栋强表示,《2011年槟州遗产法令》第18(1)条文阐明,槟古迹委员会可以在获得州政府通过下,划定任何拥有自然古迹或物质文化古迹价值的地点为古迹区。

“因此,州政府其实有权将具有历史价值的地点,或建筑物列为遗产,并不如林冠英所说,只有中央才有权这样做。”

他今天在州委方群龙等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如此表示。

批评林冠英没执法

胡栋强说,林冠英指州政府无权将州内具有历史价值的土地,列为古迹区的说词不正确且不负责任。

“林冠英,你是不知道此事,还是故意隐瞒?权限在州政府,只是你没有执行。”

方群龙表示,由朝野议员支持通过的《2011年槟州遗产法令》是一个“很有威力”的法律,但似乎已被民联政府遗忘,甚至无从在市政局网站寻获相关资料。

槟州政府在2011年5月10日通过议会制定《槟州遗产法令》,赋权当局管理、维护及提升全槟有形与无形的文化及自然遗产。不过,政府之后未宣布是否已经开始实行该法令。

称分地为发展铺路

胡栋强表示,由信托者管理的2103洛(Lot 2013)土地,在1996年只有部分是宗教用途,另一部分则是商业用途,不像浮罗池滑州议员叶舒惠所说,整片地被转为商用地。

他说,发展商曾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二度申请,转换(rezone)仍属宗教地的地段用途,以便整个2103洛成为商业地,但遭拒绝。

“如果民联政府不同意前朝1996年的决定,为何2012年却依据1996年的土地用途转换,划分混合用途的2103洛为两个洛(Lot),即10029洛(商用地及泰裔村所在地)和10030洛(宗教地)?”

“既然民联政府已划分有关地,叶舒惠就不应对1996年的决定有所争议。他们根据发展商的要求分割土地,似乎是为建造酒店计划铺路。”

下回解释矛盾说词

叶舒惠早前表示,1996年槟岛市政局的地方规划和发展蓝图显示,部分2103洛地已被转换为商业用途,并未指整片地是商业用途。

相反的,民政党早前说,有证据显示,2103洛地一直都是商业地,不曾是文化宗教地。针对此前后不一致的说法,胡栋强今天表示,他会在下一次记者会再回应。

方群龙则说,由于民联迟迟未批准地方蓝图,1996年槟岛市政局的地方规划和发展蓝图纯属一份指南,政府其实可以不必遵守。

“可惜,市局却倾向按照发展商的要求来划分土地。”

林冠英去年7月在州议会曾表示,民联政府在第12届州议会通过的3项法案,即资讯自由法、槟州古迹法案及槟州房屋局法案仍未生效及执行。

他当时说,根据州法律顾问,法案唯有在所有条规及收费率都宪报后方能够生效,而后者仍在进行数项审核。

首长政治秘书兼乔治市世遗机构董事黄汉伟被《当今大马》询及时表示,有关法令至今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