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涉嫌通过飞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企图为“伊斯兰国”武装组织提供支援,于今日被控上地庭。

这3名被告分别是来自彭亨关丹的26岁建筑师沙菲英、来自霹雳怡保的42岁商人罗斯马迪,以及来自玻璃市亚娄的26岁工程师尤索夫。

主控状指出,他们于2014年9月25日早上8时55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出境厅的移民局柜台,欲从该机场搭乘卡塔尔航空飞往伊斯坦布尔,以成为“伊斯兰国”成员,为该组织提供支援。

交替控状指出,他们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通过由吉隆坡国际机场搭乘航班前往伊斯坦布尔,再进入叙利亚的方式,试图为“伊斯兰国”提供支援,以便为该组织带来利益。

他们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并与相同法典下的第51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15年或罚款。

地庭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认罪。

法官艾扎都择定此案于11月20日,移交高庭重新过堂。

本案的主控官是苏克阿布巴卡副检察司;3名被告没有委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