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涉嫌企图与“伊斯兰国”武装组织的成员结婚,于今日被控上地庭。

现年25岁的被告乌米卡宋被指企图由雪邦第二吉隆坡国际机场,乘搭亚航客机飞往汶莱和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以与“伊斯兰国”的成员阿奇胡欣结婚,为该组织提供支援。

职业是助理信贷职员的乌米,被指于2014年10月5日早上5时20分,在第二吉隆坡国际机场国际出境厅的移民局柜台犯罪。

乌米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并与相同法典的第511条文同读,可在第130J条文下被治罪。

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少过终生监禁的一半刑期,或坐牢不超过30年,以及可被充公任何已使用,或有意图用在有关罪行的财产。

被告不获准保释外出

乌米也面对另一项交替控状,即企图从第二吉隆坡国际机场搭乘亚航客机飞往汶莱,过后再由汶莱往伊斯坦布尔,再进入叙利亚,以与阿奇胡欣结婚为“伊斯兰国”带来好处,为该组织提供支援。

交替控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上述控状相同。

地庭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法官艾扎都择定于11月20日过堂,以将案件移交高庭。

法官不批准保释,因为此案不允许被告保外,并须扣留至案件审结。

在整个提控程序,没有聘请律师的乌米看起来冷静,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她以点头表示明白。

本案的主控官是旺沙鲁丁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