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强调,涉及学校董事会成员人数的现有政策及条例仍不变,各造需继续沿用,并否认“学校董事会15人减至9人”的说法。

教育部今日发文告说,每一间学校的董事会成员人数,是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53条文所规定,而成员结构是根据1966 年教育(拨款)(修订)条例所组成。

根据一家媒体于10月30日报道,槟州教育局官员在一项汇报会上向校长说,必须向教育局申请注册的董事会人数,从原有的15人减至最多9人,或最少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