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首长林冠英炮轰马华,谎称槟州政府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等40个字眼,意图挑起宗教情绪和争论。

他澄清,2004年槟城伊斯兰行政法令其实只约束穆斯林,不会影响非穆斯林。

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前天在槟城重申,所有人都可以使用阿拉字眼。

马华宗教和谐局主任兼中委昨天随后发文告挑战,槟雪州政府先利用在议会内的多数优势,宪报撤除州法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的字眼。

称教会明白没挑争端

林冠英今天在记者会上受询时表示,在民主国度,任何单位都可以颁布声明,问题是相关法律能否执行。

“他(郑联科)应该知道,有关法令对非穆斯林毫无约束力。“

“既然他提到2004年槟城伊斯兰行政法令,证明他已阅读,那为何还要撒谎呢?或许撒谎对马华而言,就像呼吸和饮食一样平常。”

他表示,槟州教会其实了解此事,所以没挑起事端。

已向州法律顾问查证

林冠英说,这个课题根本不存在。他对郑联科感到失望,并批评后者不是一名值得尊敬的律师。

“他的言行举止应该像一名律师,不要让非律师来教他这些。我很惊讶,他是从何获得其法学学位?”

“我跟法律顾问查询了几次,她都说有关法令不会应用在非穆斯林身上,请不要制造事端。”

“既然槟城不曾通过任何禁止非穆斯林的法令,他要我们修改什么?”

槟不普遍用阿拉字眼

此外,林冠英指出,槟城的非穆斯林一般上只运用英文、中文或淡米尔文祈祷,除了来自沙巴和砂拉越的信徒。即便如此,这也对他们没有影响,因为槟州没禁止任何人使用阿拉字眼。

《新海峡时报》今年初引述不愿具名的槟州宗教司署消息指出,2004年槟城伊斯兰管理法第48(3)及(4)条文也规定,40个字眼只限穆斯林使用,包括日常交谈中会用到的“可兰经”(Al Quran)、“清真寺”(Masjid)、祈祷室(Surau)“男朝圣者”(Haji)、“女朝圣者”(Hajjah)及“先知”(Nabi)等。

此外,1998年雪州非伊斯兰教(控制向穆斯林传教)法令第9(1)条文禁止,非穆斯林在书面文字或言论中,针对非伊斯兰教的信仰使用25个字眼,或相关的衍生词。

但是,已故资深律师卡巴星之后表示,雪州法令第9条文和槟宗教司署发出的禁令的合宪性备受质疑,因为州议会不具资格制定有关条文。

“原因是,联邦宪法第11(4)条款和第9附录第2名单的第一段落只允许,州政府制定法律管制或禁止向穆斯林宣扬其它宗教信仰。换言之,州法律只能禁止一名基督教徒传递含有阿拉字眼的圣经给穆斯林,而不是限制前者在信奉本身的宗教时使用该本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