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师专业职工会总秘书骆燕萍指出,学校需要鞭打处分来教育及管教学生,惟在执行时需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条规。

她说,若没鞭打处分,该些顽皮及没纪律的学生难以被控制,进而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

她说,有少数学生冥顽不灵,不要学习,教师用各种方式指导该些学生,他们也不接受,导致其他学生无法学习;对此,鞭打处分是有需要的。

她说,“教师在鞭打学生之前需参考相关的特别条例,即1957年教育法令下的1959年教育条规(学校纪律)。同时,学校非常需要透过鞭打来管教顽皮的学生。”

她今日在吉隆坡召开记者会时,这么说。

冀教育部更具体定义

骆燕萍指出,有教师不愿鞭打学生,因为他们担心被控犯下刑事罪。

她说,“我们不可放纵顽皮的学生,我们必须以更创新和具创意的方式管教学生。”

她希望教育部在鞭打处分条规提供更具体的定义,让教师更明白相关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