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由部长修法却出尔反尔
胡桑质疑国阵挺伊刑法诚意
伊斯兰党全国副主席胡桑慕沙今日揭露,国阵政府曾同意由一名内阁部长向国会提呈法案,协助丹州政府落实伊斯兰刑事法,惟却出尔反尔。
伊斯兰党全国副主席胡桑慕沙今日揭露,国阵政府曾同意由一名内阁部长向国会提呈法案,协助丹州政府落实伊斯兰刑事法,惟却出尔反尔。
因此,他质疑国阵的可信度,并抛出疑问,如果伊党通过私人法案来在国会闯关,他们是否能够仰赖国阵的支持?
胡桑慕沙也是沙罗区州议员。他今日在丹州议会参与辩论《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的修正法案,同时也以声浪表决方式支持通过修正案。
他在辩论中揭露,丹州政府与中央政府之前通过技术委员会,协商丹州落实伊刑法的会谈内情。
他表示,丹州政府此前透过媒体发表声明,指它可透过伊党议员以提呈私人法案方式,寻求国会修改《联邦宪法》第76(A)条款。
中央同意由部长提呈
惟他指出,丹州政府另有2种方法,可推行伊刑法。
他说,其一,中央政府透过内阁部长提呈《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第355法令)修正案到国会,寻求议会通过提高鞭刑至100鞭,这可用于4种伊刑法罪行上。
他表示,中央政府当时已同意此事,即由部长提呈修正案。
胡桑慕沙续称,其二,伊党可透过一名担任国会议员的州政府代表,以私人法案方式,寻求国会修正伊斯兰法庭法令。
他表示,这两种方式的共通点,在于修正的是同一个法案,惟提呈者身份不同,前者由部长提呈,后者则由伊党议员提呈。
确保国阵成员党支持
胡桑慕沙揭露,“我所理解的是,联邦政府与丹州政府最初成立的伊刑法技术委员会,旨在决定哪一项修正案较为适合,到底是联邦宪法第76(A)条款,或是第355法令较为适合。”
“丹州代表所理解部长的言下之意,中央政府比较认同(修改)第355法令,增加鞭刑至最高100鞭。”
胡桑慕沙强调,“这项由部长提呈的修正案,届时仅需议会简单大多数同意便可通过修法。”
“若再借着(国阵)党鞭的影响力,相信马华、国大党、民政党,乃至东马的代议士必须支持,国会的修正法可谓水到渠成。”
国阵反建议伊党提呈
胡桑慕沙表示,这种方式也不会吓到外面的部份人士,因为除了肛交罪外,其余3种罪刑百份百乃伊刑法罪刑,皆未被列入刑事法典。
“我最近听到的消息是,中央政府仅同意增加鞭刑至最高39鞭而已,这令原本已承诺可以实行的4种罪行,无法透过修正案推行。”
“我理解的是,部长基于特定理由,反建议伊党议员提呈第355法令,而非部长本人。当初,此事可不曾在技术委员会上被挑起。”
如何保证国阵支持?
胡桑慕沙对部长出尔反尔表示隐忧,“若这发生了,又怎样保证国阵议员会支持呢?”
他指出,届时,伊党反而需要各方的支持,以令国会通过它本身的动议,不致于令落得白忙一场。
他质问,“若以私人法案寻求国会修正第355法令,尚且失败告终,那需获三份之二议会通过的联邦宪法第76(A)条款修正案,还能成功吗?”
胡桑慕沙也表示,既然丹州政府有信心可在今年推行伊刑法,那相信丹州政府已为此设立特别的伊斯兰审讯庭与伊斯兰上诉庭,并决定了法官人选。
他也相信,丹州政府已得到来自公共服务局的委任状,以及财政部的相关预算。
胡桑慕沙也相信,丹州政府已准备好执行伊刑法,所需修正的辅佐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