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将重写联邦宪法
律师会吁丹州马上废除
吉兰丹州议会昨日通过伊刑法修正案,继续掀起争论。大马律师公会今日警惕,伊刑法修正案已违反联邦宪法,一旦正式引入法律体制势必重写宪法。
吉兰丹州议会昨日通过伊刑法修正案,继续掀起争论。大马律师公会今日警惕,伊刑法修正案已违反联邦宪法,一旦正式引入法律体制势必重写宪法。
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迪鲁(Steven Thiru)今日发文告说,联邦宪法阐明我国是个世俗国,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刑事法律制度必须相同。
联邦宪法或需重写
“在1988年的‘仄奥马案例’(Che Omar Bin Che Soh)中,当时的最高法院已经裁定,马来西亚的法律不需要服从伊斯兰教原则,并确认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因此,若伊刑法被带入刑事法律制度,将会把伊刑法引入一个世俗制。”
“这也将重写联邦宪法。”
宪法禁止重复被审
律师公会说,伊刑法也与一些联邦宪法条文出现矛盾,包括宪法第5(1)条文。
联邦宪法第5(1)条文阐明,除了依据法律程序,所有公民的生存权利或个人自由,不能被剥夺。而根据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法律”这字眼并没提到,伊斯兰教是其定义之一。
不平等的司法对待
文告指出,伊刑法也违反联邦宪法第7(2)条文与8(1)条文等。
其中,8(1)条文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报道,《2015年(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只在穆斯林身上实施,这已违反联邦宪法第8(1)条文,因为这会导致穆斯林在刑事罪行上,面对不同的程序、个别的证据条规以及不同的惩罚。”
“若与非穆斯林相比,在同样罪名下,一名穆斯林在伊刑法下会面对更重的惩罚。更甚的是,伊刑法的法律保护,也导致女性面对不公及歧视,这违反联邦宪法第8(2)条文。”
州议会排除伊刑法
律师公会表示,联邦宪法制定人从不希望会出现两套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
文告指出,伊刑法也超乎州议会的立法权限。
吁废除丹伊刑法二
律师公会重申,丹州议会昨日通过《2015年(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已漠视联邦宪法。
因此,律师公会呼吁丹州议会遵守联邦宪法,并立刻废除《2015年(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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