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联存亡不应受一人挟持
林冠英指哈迪应离开民联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表示,没人质疑伊党主席哈迪在国会上提呈有关伊刑法的私人法案,毕竟是后者个人的民主权利;不过,哈迪根本不应该加入民联,而是离开民联。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表示,没人质疑伊党主席哈迪在国会上提呈有关伊刑法的私人法案,毕竟是后者个人的民主权利;不过,哈迪根本不应该加入民联,而是离开民联。
林冠英今日发文告表示,哈迪声称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只是实践民主权利,这种说法无疑是在为自己背叛民联而转移视线。
“没人质疑他在国会上提呈有关伊刑法的私人法案,这毕竟是他个人的民主权利,那么,民联寄望于哈迪的诚实和信任呢?如果哈迪一意孤行、有意在违背民联共同纲领的情况下秘密地推动伊刑法,他根本不应该加入民联,而是离开民联(go on his own)。”
哈迪背叛民联共识
林冠英强调,现在的问题不在于伊刑法或哈迪支持伊刑法云云,而是哈迪背叛了民联对伊刑法的共识,即不能执行伊刑法,除非获得民联三党的同意,有关基础乃建立在民联各党互信尊重与共识之上。
“哈迪在此事上,显然并未取得民联的共识。在背叛了民联政纲及民联最高理事会之后,他为了自圆其说,辩称伊党的已经不只放眼2020年,而是‘来世’。 ”
“显而易见的,哈迪如今不仅背叛民联,也激怒了当初基于支持伊党、改朝换代的选民,他们要一个能够取代国阵的民联,向贪污腐败说‘不’,进而追求公义、自由与民主,而不是推行伊刑法为前提。”
沦为特洛伊木马
他说,哈迪阿旺在威胁民联解散时,是否意识到自己已经沦为巫统的特洛伊木马,助了巫统一臂之力,攻破了民联的城门?
“那是民联三党自2008年起,小心翼翼建立起来的互信与共识之门,让我们得以在上届大选中获得52%选民的支持。”
林冠英也表示,民联的存亡,不应该被一个公开自称他有绝对权利背叛行动党及公正党的人挟持。
地选论是“马后炮”
针对哈迪指责行动党要求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而感到受“背叛”,林冠英表示这是“马后炮”。
“因为我们早在两年前开始进行倡议。不像哈迪那样,他甚至无法与民联领袖议事,我在两年前就已经亲自联络公正党及伊斯兰党的领袖,包括哈迪本人,告知他们要在槟城推行地方议会选举的事项。”
“如果哈迪感觉‘背叛’,为什么他或者其他伊斯兰党领袖在两年前不抗议、不反对推行地方议会选举?”
“哈迪显然是制造理由自圆其说,以合理化他背叛行动党及民联的举动,致函国会要求提呈私人法案,修改1965年伊斯兰教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以在吉兰丹穆斯林身上落实伊斯兰刑事法。”
“合理化”背弃信义
他说,哈迪再一次背弃他自己在2月8日会议中的承诺,那就是任何提呈私人法案的情况,都需经过民联最高理事会的讨论。
“哈迪甚至扭曲民联最高理事会于2011年9月28日的联合声明 ,以合理化他的背弃信义。”
“他声称行动党通过由顾问林吉祥签署了针对在伊斯兰法推行伊斯兰刑事法‘求同存异’的文件。让我提醒哈迪,2011年的民联联合声明纯粹只是承认‘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令及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刑事法令是在2008年民联三党结盟前通过的。’”
“但是,哈迪不应该忘记民联的确实立场,要求伊斯兰党放弃本身的政治立场是不合理的,同时民联三党将在所有涉及民联的政策考量或执行方面,以民联共同政治纲领为主,并需获三党同意。”
他说,这也是为什么伊斯兰党领袖从2008年至2013年全国大选,包括已故聂阿兹都没有继续追究伊斯兰刑事法的执行,因为这不是民联的政纲重点,民联的首要工作是恢复自由 、公义、良好施政及促进国民团结。
“行动党强烈反对推行伊斯兰刑事法,不是因为它属于伊斯兰教,而是因为伊斯兰刑事法违宪、不符合联邦宪法。就连巫统领袖从过去到现任都有人一再承认,我国的最高法院也一再重申。”
哈迪违反民联共识
另一方面,行动党组织秘书兼芙蓉区国会议员陆兆福则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出示一份哈迪呈至下议院的通知书副本,以透过私人法案修改法令,扩大伊斯兰法庭权限。
他指摘哈迪阿旺的行为,已违反后者于2月8日民联领导层理事会会议上的承诺,即在未呈上民联领导理事会讨论并寻得共识之前,不会以私人法案方式呈上议会。
陆兆福表示,伊党较后于2月12日的民联领导层理事会会议上,也仅提呈丹州伊刑法修正案的副本。
“他擅自行事,没有根据民联共识行事,我们对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感到失望。”
“(此举已人质疑)他是否仍然坚守民联(成立的原则)?他违反了民联的共识。我们视他为一名独特的领袖,但他食言了。”
他续称,哈迪阿旺提呈私人法案一事,不仅令行动党感到震惊,连伊党总秘书慕斯达法也表示不知情。
他表示,伊党还辩称此事跟伊刑法无关,因为这只是扩大伊斯兰法庭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