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首相纳吉迟迟未对伊刑法表态之际,25名杰出巫裔警告,伊党强行推动伊刑法,将显示大马已放弃中庸之道,因此中央政府必须站稳立场,捍卫联邦宪法。

他们今日发文告指出,我国独立以来都采取中庸路线,而首相纳吉也推介全球中庸运动,以告诉全世界,大马继续秉持中庸原则。

“强制实行伊党伊刑法,将意味着马来西亚告诉全世界,它已放弃中庸路线。我们将被看成,一个以宗教法律管治的国家。这些宗教法律是依据异想天开的宗教师所诠释,而他们也仅是容易犯错的人类。”

“基于此,25名杰出巫裔促政府站稳坚定立场,以捍卫国家最高的法律,联邦宪法。”

推伊刑法违反大马协议

他们也质问伊党,为何需要在大马这个多元种族与宗教国家,推行伊刑法。

他们指出,根据1957年的统治者会议,马来亚政府与英国政府同意,接纳李特宪制委员会所建议的马来亚联邦宪法,而宪法第4条文阐明,任何在马来亚独立日后所通过的法令,若与宪法相违将无效。

他们继指,当马来亚联邦、英国政府、新加坡、沙巴与砂拉越签署马来西亚协议前,沙巴与砂拉越已分别谈判拟定20点协议与18点协议,以作为他们组成马来西亚的条件。

他们点出,沙巴20点协议的首个要点,就是沙巴不应有州官方宗教,而联邦宪法中关于伊斯兰教的条文,不应套用在沙巴;砂拉越18点协议则强调,任何人应该有权信奉他认为合适的宗教。

“因此,若尝试修改联邦宪法,为落实伊刑法铺路,那显然违反联盟(国阵前身)在1957年所达致的协议,及与沙巴和砂拉越在1963年所签署的协议。”

“我们强烈要求国会,不要为了允许落实伊党伊刑法,而放弃联邦宪法的基础条文。”

伊刑法须达致先决条件

25名杰出巫裔也引述国际穆斯林学者联盟主席谢赫尤索夫(Sheikh Yusuf al-Qaradawi)的说法,指在落实伊刑法前,必须达到4个先决条件,包括建立一个虔诚笃信上苍的真正伊斯兰社会,确保达到人民的经济需求,提供工作机会给所有人,并减少贫富差距和扫除贫穷。

然而,他们引述大马伊斯兰教高级研究所教授哈欣的研究指出,丹州政府于1993年所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无法平衡地反映出,可兰经或社会的条件与现实情况。

“查阅2015年伊刑法修法案发现,它仍然专注刑罚,而非可兰经所叮嘱的悔改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