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联议员认为,政府昨天 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的《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 ,赋予内政部长的权限过大,让他可同时决定谁是恐怖份子及委任调查官,令人担忧引发滥权的可能。

公正党格拉那再也区国会议员黄基全与伊斯兰党瓜拉登嘉楼区国会议员拉惹卡马鲁峇林表示,政府昨天透过提呈7个法案,对恐怖主义份子做出了诠释。

他们在国会走廊发表联合声明,指诠释恐怖主义份子的2个组成部分,分别是“恐怖主义活动”与“恐怖主义组织”。

有权宣布恐怖组织

他们指出,在恐怖主义活动上,政府透过昨天提呈至国会一读的《2015年刑事法修正案》(简称反恐法案),已作出诠释,包括接受恐怖组织训练、协助恐怖主义活动等。

黄基全与拉惹卡马鲁峇林指称,至于“恐怖主义组织”的诠释,《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66B条文清楚阐明,内长可在对警官提供的情报感到满意后,宣布任何组织为恐怖主义组织。

“反恐法案一旦通过,内长将完全不受约束,可决定谁是恐怖主义份子。”

“鉴于反恐法案允许无限期的未审先扣期限,因此须削减内长享有的权限。”

可委调查官呈报告

在反恐法案底下,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简称反恐委会)可以决定未审先扣达2年及限制居留5年,在期限届满后可以更新延长。

黄基全(右图)与拉惹卡马鲁峇林表示,“我们也发现,反恐法案第9(1)条文阐明,内长可委任调查官(inquiry officer),这是不能为人接受的。”

根据法案,调查官的责任,便是调查并向反恐委会提呈报告,决定有关嫌犯参与恐怖活动的指控是否充足。

调查官的工作包括撷取证据、传召证人并在证人宣誓情况下录供,他甚至可在符合大众利益或保护证人的情况下,在嫌犯缺席情况下,接受相关证据。

反恐委员会须独立

调查官传召证人时,证人若在没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拒绝回答回题,可面对最高监禁6个月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两名议员也认为,反恐委会必须享有绝对的独立,同时拥有本身的预算案。

“我们建议,(政府)将诠释‘恐怖组织’及委任调查官的权力,转移给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