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罚款轻判乃法庭决定
总检署上诉擅闯槟议会案
推事庭在16名擅闯槟州议会的巫青团和土权成员一案中, 轻判罚款了事 ,招致槟州政府不满并要求检方上诉。总检察署最近透露,已上诉推事庭这次裁决。
推事庭在16名擅闯槟州议会的巫青团和土权成员一案中, 轻判罚款了事 ,招致槟州政府不满并要求检方上诉。总检察署最近透露,已上诉推事庭这次裁决。
总检察署检控组(运作)副主任莫哈末哈纳菲(Mohamad Hanafia Zakaria)在一封志期本月3日的信函中表示,“本署已就法庭对所有被告的刑罚,提出上诉。”
惟莫哈末哈纳菲仅承认总检察署允许被告的陈情(representasi)申请,允准被告在交替控状下认罪,但就撇清法庭轻判了事与总检察署的关系。
“总检察长同意修改控状,将控状改为刑事法典第447条文,并不包括仅有法庭可作出的判决。”
依法允被告认罪求情
他进一步阐述,总检察长接获被告代表律师的陈情申请,考量了实情与相关法律后,决定将原本的刑事法典第448条文控罪,修改为刑事法典第447条文。
陈情通常由被告透过代表律师呈至总检察署,以要求检方撤销控状或减刑。
莫哈末哈纳菲指称,检方允许陈情的做法,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阐明的“认罪求情协议”(tawaran pengakuan),即允许被控刑事罪名的被告向承审案件的法庭作出认罪求情协议。
“(尽管)在此案,认罪求情协议并未在法庭进行,但就无阻(被告)向总检察长提出陈情。”
槟州首长办公室特别官员邓晓璇今早将莫哈末哈纳菲的信函,转寄给媒体。
十六人闯议会受提控
斯里德里玛州议员雷尔去年发表“巫统混蛋论”,引起巫统不满,槟州巫青团更闯入槟州议会而掀起轩然大波。总检察署随后陆续提控16名闯入槟州议会的男子和雷尔。
16名被告当中包括,槟州巫青团副团长查斯敏诺丁和槟州土权青年团团长利祖安(Mohd Rizuad Mohd Azudin)。
他们被控,在去年5月21日下午1时半,擅闯槟州立法议会厅,意图令槟州议会秘书玛何娃丽感到害怕,抵触刑事法典第448条文(非法入侵建筑物)。
16名被告原本在刑事法典第448条文(非法入侵建筑物)下被控,闯入议会而企图恐吓州议会秘书马赫瓦莉(M Maheswary)。
一旦罪成,他们最高可被监禁3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认罪后皆获罚款了事
但是,检方之后却提呈刑罚较低的刑事法典第447条文(刑事入侵),作为交替控状,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只被判监禁最高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导致第1到15被告被罚款1500令吉或2个月监禁,而余下一人,巫青团日落洞前副团长万诺查曼(Wan Norazman,41岁)则被判罚款1000令吉或1个月监禁。
除非无法缴付罚款,被告才需要入狱。
槟州行政议员佳日星认为,法庭给16名擅闯州议会者的刑罚过轻, 要求检察署向高庭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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