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琶争子案判决展延
法庭要孩子届时出庭
改教争子案续审。信奉兴都教的印裔妇女蒂琶,与已改奉伊斯兰的前夫伊兹旺今日再度交锋,争论民事法庭是否有权审理孩子监护权的课题。
上诉庭五司最后决定展延他们的裁决,同时要求两名对簿公堂的家长未来听取判决时,带上两名孩子。
改教争子案续审。信奉兴都教的印裔妇女蒂琶,与已改奉伊斯兰的前夫伊兹旺今日再度交锋,争论民事法庭是否有权审理孩子监护权的课题。
上诉庭五司最后决定展延他们的裁决,同时要求两名对簿公堂的家长未来听取判决时,带上两名孩子。
伊兹旺代表律师哈聂夫今天较早在法庭表示,两名孩子既已改奉伊斯兰,则民事法庭无权审理这宗穆斯林监护权案件。
他今日在联邦法院说,伊兹旺改教之前,已与蒂芭离婚,而伊兹旺是在改教后才替两名孩子改教。
他引述前联邦法院法官聂哈欣(Nik Hashim Nik Abdul Rahman)在苏巴斯尼案(R Subashini case)的判决,指父亲可单方面替孩子改教。
无权受理非穆斯林
“因此,鉴于孩子是穆斯林,民事法庭无权向母亲发出监护权。”
“管辖权归属伊斯兰法庭。1961年儿童监护法令第1条文(3)阐明这点,即直至此法被州立法所制定的法律采纳,此法令没说可应用在穆斯林。”
哈聂夫进而指出,儿童监护法令阐明,蒂琶并未挑战孩子改教,民事法庭无权受理非穆斯林配偶对垒穆斯林配偶的监护权申请。
法令不适用于此案
森美兰高庭是在2014年4月7日,向蒂琶发出孩子的监护权,而伊斯兰法庭则把监护权发给伊兹旺。
目前,伊兹旺正在上诉,挑战森美兰高庭发给蒂琶的监护权。
蒂琶代表律师法里(Fahri Azzat)陈词时说,在此案中,父母双方尚在世,因此1961年儿童监护法令并不适用。
民事法庭有管辖权
“两人此前是在民事法下结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与民事法庭在此案适用。”
“监护权指令,可在民事高庭发出。这显示民事法庭有管辖权。孩子是民事婚姻之下长大,因此,民事法庭有管辖权。”
他补充,高庭与上诉庭也同意上述说法。
双反发出冲突指示
代表全国总警长出庭的高级联邦法官苏扎娜(Suzana Atan)说,民事高庭与伊斯兰高庭发出类似指示,因此存在冲突。
“民事高庭发出的归还令,赋权警方前往伊兹旺家中取走孩子。不过,随着森州伊斯兰高庭,伊兹旺也获得监护权。”
“因此,两个指示均不能执行,因为在全国总警长与警方之间有冲突指示。”
展延判决促带孩子
听毕双方总结陈词后,以上诉庭主席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见图)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决定展缓判决,并要求伊兹旺与蒂琶在判决出炉时,带上两名孩子。
“上诉人与应诉人今日是否在庭?”
“我们决定展延发出判决。我们会写上我们的判词。”
“不过,注册官会发出通知,因为当我们发出判决之时,法庭要孩子在场。”
法官判决时将会回应伊兹旺代表律师哈聂夫提出的2个问题,分别是:
(一) 在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中,伊斯兰法庭或民事高庭所发出的抚养权,其他的法庭是否有权限发出相反的庭令?
(二) 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52条文及第53条文中,在伊斯兰法庭发出抚养权后,是否可同时执行归还令?
不知情改教伊斯兰
伊兹旺原名威兰(N Viran),他与蒂琶于2003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不过,伊兹旺最后改信伊斯兰教,更在蒂琶不知情下,也让两名孩子改奉伊斯兰。
2012年9月19日,芙蓉伊斯兰高庭宣判,伊兹旺获得两名孩子抚养权。
然而,芙蓉高庭却于2014年4月7日判决,把两夫妻的6岁儿子与9岁女儿抚养权,判给蒂琶。
伊兹旺却在2日后,即4月9日强行把儿子带走,并致伤蒂琶。伊兹旺较后向上诉庭上诉,但遭到上诉庭在上个月驳回。
由于伊兹旺强行带走未成年的儿子,法庭也谕令伊兹旺归还儿子。尽管如此,上诉庭允许伊兹旺,在3个月期限内执行归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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