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理由需医疗委会批准
律师公会指干尼丢职违宪
尽管新任总检察长阿班迪已解释,但质疑声音却依然不去。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迪鲁直言,阿都干尼“被卸职”是违宪的做法。
尽管新任总检察长阿班迪已解释,但质疑声音却依然不去。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迪鲁直言,阿都干尼“被卸职”是违宪的做法。
他今日在律师公会出席活动时说,阿都干尼身为公务员,来自司法与法律服务,若基于健康原因,要把他撤除,则理应带上医疗委员会审理,不能直接加以革除。
“阿都干尼来自司法与法律服务,与政治人物、国会议员的委任不同。”
“因此,若有基于健康原因把他辞退,则理应获取医疗委员会(Medical Board)的批准,而非仅仅发一份政府首席秘书文告了事。”
“若不满意,阿都干尼可把革职课题带上法庭,但继续担任法律与司法服务官员,无异是贬职。”
设立新反贪会
此外,律师公会也与4大民间组织合作,要求设立一个外在于政府行政体系的独立反贪会。这些组织为:大马国际透明组织、民主及经济事务研究中心(IDEAS)、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及反贪、良好施政及为了更好的马来西亚公民联盟特别小组。
史迪文迪鲁说,大马反贪会目前乃首相署底下的一个机构,地位并不独立,令人担心它无法有效打击政府贪腐。
“就目前而言,(由于它设立)在行政底下,因此大马反贪会并不独立。”
“再者,我们提议设立一个反贪机构,以负责操作事务,包括侦测与调查舞弊行为与活动。”
他说,上述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类似,将会监督贪腐调查,且在反贪政策下具备执法权力。
“在我们的建议中,除了设立一个像选举委员会一般的新委员会,它也监督有关贪腐调查。”
他们已在本周二,向大马反贪会提呈备忘录。
突然终止服务
本周二,政府首席秘书阿里韩沙发文告宣布,阿都干尼因健康问题,已在前一天卸下总检察长职务。阿都干尼受访时,却对此表示惊讶。政府这次做法招致违宪的质疑。
但阿班迪强调,终止阿都干尼服务的过程绝对合宪。
阿都干尼原本是牵头一个由反贪会、警方与国家银行组成的特工队,以调查一马公司案。他冒然被撤职,被视为是纳吉试图挫退一马公司调查。
10月才须退休
阿都干尼原定在今年10月6日,即他届满公务员退休年龄60岁时退休。
阿都干尼被革职后,史迪文迪鲁就指出,政府此举 违反联邦宪法 ,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35(2)和第145(5)条文。
联邦宪法第135(2)条文阐明,在没有给予合理聆审的情况下,不得开除或降低一名公务员的职位。第145(5)条文受限于第145(6)条文下,第145(6)条文说明,革除总检察长,需要按照联邦法院法官的准则来查办,否则不能革职。
法令不再适用
当时阿班迪则反驳,由于联邦宪法第145(6)条文只是一项保留条文(saving provision),只在1959年至1963年期间,即塞西尔(Cecil M Sheridan)担任总检察长时落实,因此如今不再适用。
至于联邦宪法第135条文,阿班迪表示,这个条文与停止或降低一名总检察长的职位无关。
他解释,联邦宪法第132(4)(b)条文指出,联邦宪法第10章所包含的第135条文,并不应用于总检察长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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