叹集会法难阻黄红集会上演
民青团吁加重刑罚严打示威
下午4点19分更新
虽然政府3年前已制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以禁止街头示威,但民青团长陈庆亮感慨,这项法令仍难以阻止红黄潮集会上演,因此他吁请政府重典治乱,严打示威。
陈庆亮(见图)今日在民青团大会致词时指出,大马单是在2015年,即相继上演净选盟4.0与红衫军集会,并分别择定独立日与马来西亚日作为示威日期。
“选择以上日期举办集会,甚为不妥,侮辱我国的‘独立与成立’日。”
“尽管警方警告街头集会主办者,但他们执意举办街头示威,丝毫不顾警方警告。”
勿重蹈泰国与埃及覆辙
他以泰国与埃及为鉴,指街头示威不但影响国家稳定,更动摇国家经济,尤其是旅游业与外资。
他指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只允许进行和平集会,在这项法令第4(2)(c)条文下,当局禁止街头示威,罪成者的最高刑罚是1万令吉罚款。
惟他认为,区区1万令吉罚款,不足以吓退街头示威举办者。
“举例而言,净选盟在2015年成功筹获270万令吉,他们会害怕什么?为何他们不要在适当地点,如体育馆举行?”
“因此,民青团建议加重街头示威的刑法,街头示威主办者的罚款,从最高1万令吉,提升至5万令吉,并入狱不超过6个月。”
和平集会法符国际标准
他也驳斥在野党所言,和平集会法不符“国际标准”一说。
他点出,联邦宪法第10(2)条文阐明,我国有权制定适当法令确保公共秩序,这符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国际标准。
“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文赋予集会自由,但是在第29条文下,各国有权制定法律确保公共秩序,几乎所有国家都有本身的法律管制公共秩序,因此在野党指责我国和平集会法令不符合国际标准的说法并不正确。”
集会法违宪案争议不断
虽然政府一再宣称允许和平集会,但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警方更动辄以此对付集会主办单位,引发人们批评。
去年4月,上诉庭一致做出标杆性裁决,
阐明该条文违宪
,宣判举办“黑色大集会”的公正党斯里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见图)无罪释放。
不过,直至今年10月1日, 上诉庭推翻去年判决 ,判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再度掀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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