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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党申请挑战吉州伊刑法违宪遇挫。联邦法院宣判,鉴于申请者无法证明,本身是穆斯林和受到伊刑法影响,因此驳回准令申请。

联邦法院法官查哈拉依布拉欣(Zaharah Ibrahim)说,“我驳回此申请,无需支付堂费。”

她指出,虽然申请人有权挑战,但并无法律地位挑战。

3名民政党党员端末端威(Tuan Mat Tuan Wil)、苏芬莉及钟文世在5月8日入禀联邦法庭,申请准令挑战《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即伊刑法违宪。

求法院解释4问题

他们要求联邦法院,作为宪法法院,回答4道伊刑法与宪法关系的问题。

他们将丹州政府列为答辩人,指丹州议会无权订立伊刑法,指这逾越中央政府的刑事权限。

丹州议会在今年3月通过伊刑法后,民政党旋即入禀哥打峇鲁高庭, 挑战伊刑法违宪

不过,哥打峇鲁高庭 驳回 民政党的挑战。接着,民政党入禀联邦法院,要求法院聆审准令。

民政党代表律师是前联邦法院法官哥巴斯里蓝(Gopal Sri Ram)、哈宝星(Harpal Singh)和民青团署理团长杨锦成。吉兰丹州政府和伊党总秘书达基尤丁则委任苏莱曼阿都拉(Sulaiman Abdullah)为代表律师。

丹州伊刑法在4月24日已获丹州苏丹莫哈末五世御准,在8月24日于丹州宪报公布。

民政失望法院判决

杨锦成判决后受访时表示,他们相当失望法院判决,坚持拥有充分的申请准令理由。

达基尤丁指出,联邦法院的这次判决,意味民政党已耗尽法律管道。

但其代表律师苏莱曼表示,任何人尚可挑战伊刑法。

丹州可管伊斯兰教

苏莱曼在陈词时表示,鉴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如何受到伊刑法的影响,因此其申请是无关紧要。

尽管他坦承伊刑法,与中央政府的刑事法典重叠,但通奸(zina)、诬告(qazaf)和叛教等伊斯兰教刑罚,则落在州政府权限。

苏莱曼续称,3名申请人并没有法律地位挑战,而且伊刑法只影响穆斯林,况且3人并无触犯伊刑法。

3名申请人中,只有1名是居住丹州的穆斯林,另2位则是非穆斯林。

哥巴斯里蓝则提出,联邦宪法第4(3)和第4(4)条文,甚至英国普通法允许假设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