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内阁委任3部长解决改教争议
全国马青法律局对内阁日前委任3名部长专司处理由英迪拉一案所延伸的改教争议表示欢迎,并认为此举显示当局对这种一而再,再而三重演的改教风波给予巨大关注和重视。
无论如何,该局认为当局理应检讨的是,于2009年同样由内阁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当时所作出的议决之所以至今无法看到效果,主因在于当局并没有把有关议决化为立法的改革。要知道在三权分立原则底下,内阁作为执法单位并没有直接的权限进行相关改教事务的立法工作。更何况此课题除了涉及联邦政府的离婚法令相关权限,也涉及州政府的伊斯兰事务权限。
该局主任吴健南律师因此呼吁内阁必需展现领导能力,对症下药果断解决问题。其实内阁于2009年所作出的议决,尤其指原本在民事法下注册婚姻的夫妻,即便在一方改教后,仍然必需履行其在民事婚姻的责任,以及孩子必需根据夫妻原本注册婚姻时所信奉的共同宗教被抚养成人等,其实已非常理想。所欠缺的只是临门一脚,把相关法令提呈到国会修改。而且,即便相关的州伊斯兰法修改无法获得统治者理事会的同意,也应该先让属于联邦政府权限的《1976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修改获得生效。
在这方面,吴健南律师也建议各州政府和宗教局不妨考虑参考森州政府日前修改《2003年森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的积极举措,包括要求任何欲改教信奉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在配偶不愿跟随改教的情况下,必需先解除该民事婚约,才能改教或迎娶穆斯林配偶。
另外,对于一些单位和人士所作出的建议,包括设立特别仲裁庭或特别法庭审理相关的改教争议,马青法律局欢迎任何有诚意解决相关争议的建议,但大前提必需是不能矮化民事法庭作为联邦主要法庭主干的地位,以及不能容许伊斯兰法庭拥有审理非穆斯林事宜的权限。
但令该局感到遗憾的是,虽然上述的伊斯兰法庭权限底线已清楚阐明在联邦宪法,还是有不少拥有特定宗教议程的人士选择漠视相关宪法条款和罔顾非穆斯林权益,即便明知违宪也执意尝试扩大伊斯兰法庭或其法官的权限,要求非穆斯林到伊法庭求助。
马青法律局进一步解释,虽然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阐明民事法庭不能审理属于伊法庭权限的事务,但第9宪章第2列表却也阐明伊法庭的权限只局限于穆斯林之间的特定个人、宗教或家庭等民事事务。因此当孩子们的真正宗教依归一天还未被确定之前,这项工作理应由不含宗教色彩的民事法庭定夺。反之由伊法庭审理只会产生利益冲突之嫌,对其它宗教信徒的利益涉及者带来歧视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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