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政变时鼓动人民憎恨苏丹
检控官指卡巴星抵触煽动法
已故行动党主席卡巴星被控煽动上诉案今日续审。检控官表示,卡巴星针对前霹州务大臣莫哈末尼查遭撤换风波所发表的言论,已煽动人民憎恨马来王室。
这名副检察司阿旺阿玛达再也(Awang Armadajaya Awang Mahmud)表示,卡巴星的言论符合1948年煽动法令第3条文中,6项煽动定义之一。
已故行动党主席卡巴星被控煽动上诉案今日续审。检控官表示,卡巴星针对前霹州务大臣莫哈末尼查遭撤换风波所发表的言论,已煽动人民憎恨马来王室。
这名副检察司阿旺阿玛达再也(Awang Armadajaya Awang Mahmud)表示,卡巴星的言论符合1948年煽动法令第3条文中,6项煽动定义之一。
他说,任何理性的人都可发现,卡巴星的言论将引发人们憎恨或不满马来王室。
根据煽动法令第3(1)条文,6项煽动定义包括:
(一)引发憎恨、藐视或鼓动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
(二)引发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管辖领土的居民,试图通过不合法途径去改变法律既定的任何事宜;
(三)引发憎恨、藐视或鼓动对大马或各州司法行政产生不满;
(四)鼓动国家元首或任何州统治者的人民之间,或大马或任何州的居民之间产生不满或叛离;
(五)引发大马各族或各阶级之间产生恶感和敌意;
(六)质问《联邦宪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条文所确立或保障的任何事宜、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专有权限。
煽动法令也有例外
阿旺表示,煽动法令在宪法下是合法,并引述早前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Azmi Sharom)挑战煽动法违宪案中,联邦法院已裁决没违宪。
他强调,煽动法令是为了防止公共骚乱。
不过,卡巴星代表律师哥宾星表示,卡巴星只是表达一名资深律师或国会议员的意见,所以这不应被视为煽动,因为那(霹雳变天事件)关乎到联邦宪法条文及霹雳州法令。
哥宾星说,煽动法令下也有例外,保障任何单纯想发表意见的人。
“他(卡巴星)无意制造任何不当的情况,他只是在记者会上发表法律观点。”
哥宾星进一步告诉法庭,煽动法令第3(2)条文给予某个发表观点的人士例外。
“(高庭)法官(阿兹曼,Azman Abdullah)知道这只是一个观点,但却宣判这煽动。”
“这显示高庭宣判有缺陷,因此判罪及刑罚应被撤销。”
遗孀代卡巴星上诉
哥宾星(见图)也是卡巴星的次儿子,卡巴星的代表律师还包括其三儿子蓝卡巴及雷尔(RSN Rayer),卡巴星遗孀古密柯(Gurmeet Kaur)也有出庭听审。
卡巴星是在2009年被控针对霹雳前州务大臣莫哈末尼查遭撤换一事质疑苏丹,被指发表煽动言论。
高庭较后于2014年2月21日判卡巴星有罪,罚款4000令吉,卡巴星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通知。这名需靠轮椅代步的政坛强人与其助理麦克柯尼勒斯,于2014年4月17日在南北大道以北方向的306.1公里处发生严重车祸,不幸丧生。
在卡巴星逝世后,总检察署于2014年6月28日已撤销向法庭要求加重卡巴星煽动罪处分的上诉。
不过,卡巴星的家属坚持继续上诉程序,上诉庭于2014年11月10日批准上诉。
这项上诉案是由法官莫塔鲁丁(Mohtaruddin Baki)领审,另两名法官是上诉庭法官东姑迈满(Tengku Maimun Tuan Mat)及高庭法官卡玛丁(Kamardin Has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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