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阿班迪宣布首相纳吉无罪后,继续涌现质疑声音。前反贪污局高官莫哈末蓝里(Mohamad Ramli Manan)认为,阿班迪可在刑事法典第212条文,即“包庇罪犯”的罪名之下受到调查。

他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除此之外,阿班迪也可在刑事法典第217或218条文,即公务员违抗法律指示,蓄意保护某人免受制裁或财产免受充公。

反贪污局是反贪污委员会的前身,而莫哈末蓝里曾担任吉打、霹雳与森美兰州的反贪局主任。他在2007年扮演吹哨者角色,踢爆时任反贪局全国总监祖基菲里(Zulkipli Mat Noor)涉贪。

莫哈末蓝里指出,当瑞士律政司长劳伯就一马公司调查,向马来西亚寻求协助时,阿班迪显得配合此请求。

不过,他点出,若我国反贪会获得阿班迪同意,向外国寻求共同法律援助,则反贪会在调查一马案也会大有帮助。

“若在与瑞士当局合作时,允许共同法律援助,对反贪会而言,整个调查容易很多。”

警方与反贪会可调查

询及谁应负责调查阿班迪,莫哈末蓝里(见图)则认为,警方与反贪会可担任此任务。

他建议,若反贪会处理,则应按照反贪会法令第17条文,即贿赂或受贿,以及刑事法典第212条文,调查阿班迪。

莫哈末蓝里斯一名律师。他说,根据阿班迪的记者会谈话,纳吉似乎在26亿门中,触犯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此条文阐明,任何公职人员,从任何与马来西亚政府有官方关系的人手中,接获贵重财物,即便不知情,也是构成罪行。”

正因如此,他说,阿班迪宣告纳吉无罪,则可在上述3条罪行下被调查。

阿班迪理应避开嫌疑

莫哈末蓝里说,阿班迪斯在一片争议之下,受委成为总检察长,但却没有证据显示,前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不适合留任。

“阿班迪所作所为全然错误。他不应亲自去审查这些调查报告,并作出任何决定。这根本就是利益冲突,接近犯罪。”

他补充,当总检察署接获调查报告后,阿班迪应交由律政司或其他人,如总检察署检控组的负责人来检视报告。

检控组负责人可研究

他说,总检察署虽有指示,涉及部长的敏感案件,应交由他们处理,但目前而言,却是调查报告先交由资深副检察司研究,而此人再转交给总检察署或反贪会主席。

“一旦总检察署收到报道,不一定意味总检察长必须亲自检视这些调查报告。”

“这些调查报告可由检控组负责人检视,此人对刑事案件经验丰富。”

“在此案中,纳吉革除阿都干尼后,建议委任阿班迪,而阿班迪亲自检视报告,宣布纳吉无罪,是非常不符操守,毫不专业。”

阿班迪无权关档结案

他补充,无论是按照联邦宪法或刑事程序法典,阿班迪皆无权指示反贪会停止调查,抑或关档结案。

“这等同刑事罪行,试图阻止调查当局获得资料,以证明某罪案发生。”

“查案官可不理这类指示。这也是反贪污局,或现在的反贪会的做法,即一旦获得新线索,任何调查报告可重新开档。”

去年7月,阿都干尼领导特工队,彻查一马公司案之际,突然以健康为由“被辞职”,换来阿班迪接棒。

一马公司案调查近半年后,阿班迪宣布,纳吉在26亿门或SRC国际公司案皆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