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琶改教争子案下判:
女儿归母,父获儿子
下午2点40分更新
兴都教妇女蒂琶与改信伊斯兰教的前夫伊兹旺争子案,联邦法院今日宣判,女儿抚养权归母亲,而儿子则由父亲抚养。
法院指出,在民事婚姻中,一旦出现任何一方改教,其离婚与抚养权事宜应由民事法庭,而非伊斯兰法庭来决定。
不过,法院五司在内庭会晤两名孩子后,根据两名孩子的意愿来下判。
因此,目前在新山一所国际学校就读的女儿莎米拉(Sharmila)交由母亲蒂琶抚养。
而儿子纳比尔(Nabil)的抚养权则判给人在瓜拉庇劳的父亲伊兹旺。
两名孩子都已改信伊斯兰教。
判前会晤孩子
在宣判前,法官也特别谕令休庭,以让法官会晤两名孩子。
劳勿斯说:“在宣判前,我们想见见孩子,代表律师与父母不要陪同。若有需要,我们会叫他们(代表律师与父母)。”
劳勿斯接着谕令休庭,让法官在内庭会见孩子。
不改宗教信仰
法院五司是上诉庭主席劳勿斯(Md Raus Sharif)、马来亚大法官祖基菲里(Zulkefli Ahmad Makinudin)、法官阿都哈密(Zulkefli Ahmad Makinudin)、苏利亚迪(Suriyadi Halim Omar)与阿查哈(Azahar Mohamed)。
劳勿斯说,法庭不会裁决两名孩子的宗教信仰,只是审判孩子的抚养权。
“涉及各造将须安排,以处理孩子的抚养权事宜。”
根据法庭判决,双方同意每两个月,允许对方探望另一名孩子一次,而会面地点则设在孩子的外婆家。双方也同意,允许对方可与孩子通电。
厘清两个争议
联邦法院在此案中,共审理两大问题,即:
一、在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下,到底是伊斯兰法庭或民事高庭有权宣判抚养权,其他法庭是否有权否决另一方的裁决。
二、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52条文与第53条文下,当伊斯兰法庭宣判一个抚养权裁决后,是否可再发出归还令(recovery order)庭令。
针对第一个问题,劳勿斯法官宣判,民事法庭才有权裁决民事婚姻中的离婚与抚养权事宜。至于第二个问题,劳勿斯的裁决则是“不”。
前年带走儿子
伊兹旺是向联邦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归还令(recovery order),以暂缓执行芙蓉高庭宣判他把两夫妻的儿子与女儿归还给蒂琶。
蒂琶与伊兹旺(原名威兰,N Viran)是在2003年依据兴都教仪式结婚。不过,两人后来离婚,而伊兹旺在2011年改信伊斯兰教,并在2013年4月,在蒂琶不知情下,把两名孩子的宗教改为伊斯兰教。
芙蓉伊斯兰高庭在2013年9月19日,把2名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伊兹旺。
不过,2014年4月7日,芙蓉高庭裁决,把两夫妻的6岁儿子与9岁女儿抚养权判给蒂琶,但伊兹旺却在两天后,即4月9日把儿子带走,并致伤蒂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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