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批准人身保护令申请
谕令警方马上释放桑吉温
罪案监督组织主席桑吉温涉嫌敲诈勒索,而遭警方援引《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扣留超过一个月。如今桑吉温成功向吉隆坡高庭申请人身保护令,有望保释外出。
下午4点40分更新
罪案监督组织主席桑吉温涉嫌敲诈勒索,而遭警方援引《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扣留超过一个月。如今桑吉温成功向吉隆坡高庭申请人身保护令,有望保释外出。
高庭也宣判警方的延扣无效,并谕令警方马上释放桑吉温。
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沙里夫(Mohamad Shariff Abu Samah)认为,推事庭批准警方,把桑吉温扣留在吉隆坡扣留中心的授权令有缺陷。
“扣留一名人士的程序,必须依据授权令。”
“由于这项指令受质疑,出现数种诠释,法庭批准(人身保护令)申请,并谕令马上释放在警方扣留中心的桑吉温。”
要求法庭加速审办
由于桑吉温在森州芙蓉被控触犯数项罪状,桑吉温代表律师哥宾星稍后告诉记者,桑吉温将被带往芙蓉数个法庭,进行保释外出的程序。
“现在状况有变,我想我们会致函法庭,要求他们考虑加速审办。”
“我会要求助理立即行事,或许下午3、4点会到芙蓉,要求(警方)释放他(桑吉温)。”
7月19日,桑吉温在芙蓉推事庭,遭控勒索罪。同一天,他在芙蓉地庭被控没获得准证下聘用外国人。桑吉温在两个控状不认罪。
不过,桑吉温当时不获准保外候审,且被延扣至7月31日。
7月11日,吉隆坡推事阿末索里欣(Ahmad Solihim Abdul Wahid)允准,警方可援引防罪法,扣留桑吉温。
扣留令理据有错误
哥宾星认为,推事发出的扣留令无效,因为扣留令的理据有误。
他说,防范罪案法令第4(1)(a)条文阐明,警方只能在未完成调查前,援引此法扣留一人。
他续称,此法令不适用在一般扣留(general custody),而当时桑吉温已经遭拘留。
6月22日,桑吉温涉嫌勒索收取保护费,而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恐吓)和第385条文(意图勒索)当场逮捕与延扣。
之后,桑吉温即坠入被捕,获释,重新被捕的循环。7月11日,桑吉温在获释后第9度被捕,警方就援引防罪法扣留他21天直到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