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刑事法典修正案》,以扩大性侵犯定义,即使用任何物品或身体部位,包括舌头及手指性侵他人,都可被定罪。

政府是提呈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修正案,并在国会一读。

“在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下,任何涉及以物品或身体部位性侵,包括手指及舌头,都可在相同的刑事法典条文下被控。”

指奸案被告无罪获释

2015年5月8日,诗巫上诉庭在一宗强奸案中,基于被告以沾精液手指插入未成年少女私处不符合强奸定义为由,推翻地庭之前的判决,裁定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民众非议。

男子原在诗巫地庭被控4项强奸罪名成立,被判坐牢42年,打鞭11次及赔偿4万令吉。

根据脱氧核糖核酸(DNA),证实受害者所生下的男婴是该男子的骨肉,但辩护律师却指上诉人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侵犯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在现有的法律上不符合强奸的定义。

最终,三司一致决定推翻地庭判决,上诉人当庭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