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为州合约标准格式
唯槟政府称已促承包商公开
槟议会 槟州政府披露,尽管政府合约含有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clause)为合约的标准格式之一,唯随着实行资讯自由法,当局将要求跟政府签约的私人承包商公开合约。
不过,武吉登雅区州议员王敬文质问,私人界最终是否有权拒绝按照政府的要求公开合约。
槟议会 槟州政府披露,尽管政府合约含有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clause)为合约的标准格式之一,唯随着实行资讯自由法,当局将要求跟政府签约的私人承包商公开合约。
不过,武吉登雅区州议员王敬文质问,私人界最终是否有权拒绝按照政府的要求公开合约。
去年,槟州政府解密2008年后签署的60英亩填海计划合约,即峇央珍珠(Bayan Mutiara)和百安湾(Bayan Bay)计划,允许民众通过资讯自由法索取。
但是,槟首长林冠英表示,由于前朝州政府跟东家集团和IJM置地子公司签署的合约附有保密条款,而该两家公司均拒绝授权解密,槟州政府无法公开斯里丹绒槟榔和The Light的填海计划合约。
保密条款阻资讯流通
王敬文在槟州议会的书面询问中,要求槟政府列出从2008年至今,政府机构或官联企业跟私人界签署,而含有“保密条款”的的合约。他也要求解释,为何合约中要纳入相关“保密条款”。
结果,林冠英在书面回答中指出,“保密条款”为州政府合约的标准格式之一,因此政府至今签署的所有合约都含有该条款。
但随着州政府拟定资讯自由法,他认同,该条款将被视为妨碍资讯的流通。
“因此,槟州政府议决,如今签署的任何合约都会要求签约的承包商同意公开合约,而此举也符合了资讯自由法。”
私人界能否拒服从?
昨晚,王敬文在挑灯辩论元首施政演词时表示,由于涉及政府机构和子公司的基本建设合约含有保密条款,而阻止人民获取有关发展计划合约的资讯,此举已明显违背了资讯自由和透明的原则。
针对首长的回复,他要求槟政府进一步解释,究竟是哪个法令条文规定,槟州政府的合约必须含有“保密条款”?若没法律约束,为何必须纳入合约之中?
“(跟政府签约的)私人界又是否享有绝对的权力,拒绝服从槟政府的要求而公开合约?”
“如果是,这意味现实中保密条款仍然妨碍资讯的流通,而违反了拟定2010年槟州资讯自由法的目的和宗旨。”
建议降低资讯申请费
曾经担任资讯法遴选委员会成员的他也提醒,拟定资讯法的哲理是要确保施政透明及保障人民的利益。换言之,关乎施政的资讯应该在不设障碍下提供給公众,而只有一小部分的资讯应该受到保密。
“我仍然记得,遴选委员会也建议,政府只征收象征性的资料申请费,切勿收费太高以致妨碍人民获取资料。”
“如今,当年的资料申请费为50令吉,往年的资料收费则是100令吉。我要求降低该收费,因为50令吉和100令吉太昂贵,而称不上象征性收费。”
“我希望,2010年槟州资讯自由法可以方便资讯的流通,不是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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