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挑战反贪会法:承审法官之一宣布退审
槟州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挑战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一案,在林冠英与彭丽君代表律师要求下,承审法官之一依德鲁斯(Idrus Harun) 今天宣布退审。
依德鲁斯是聆审此案的上诉庭法官之一,其决定源自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及彭丽君代表律师西丹巴兰(V Sithambaram)提出口头申请,要求他退审。
下午2点30分更新
槟州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挑战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一案,在林冠英与彭丽君代表律师要求下,承审法官之一依德鲁斯(Idrus Harun) 今天宣布退审。
依德鲁斯是聆审此案的上诉庭法官之一,其决定源自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及彭丽君代表律师西丹巴兰(V Sithambaram)提出口头申请,要求他退审。
哥宾星及西丹巴兰表示,依德鲁斯也是行动党灵北国会议员潘俭伟挑战移民局禁止出国一案的法官,当时依德鲁斯针对联邦宪法第5条文有关个人自由一事,所撰写的判词观点狭隘,其观点备受争议。
哥宾星说,他不想在审讯过程中以潘俭伟案批评依德鲁斯,引发尴尬,况且他们将会对潘俭伟案件提出上诉。
“届时我们会陈述,联邦宪法第5条文涉及个人自由,包括保持沉默自由及无罪推设。”
“在潘俭伟案件,依德鲁斯认为第5条文必须有所限制,但我们的立场是,它(第5条文)理应自由诠释。”
伊德鲁斯最终退审
无论如何,检控官玛斯里(Mohd Masri Daud)反对,并指要求一名法官退审不合理。
“我们有三名法官,若我们允许申请,这将打开先例,一旦对宣判不满,他们会要求换法官。”
依德鲁斯最终决定退审。
潘俭伟早前挑战移民局出国禁令遇挫,上诉庭裁决,尽管持有国际护照,但大马公民并不享有出国的权利,承审法官依德鲁斯当时说,尽管联邦宪法第9章阐明行动自由的权利,但这仅限于在联邦州属内之行动。
8月7日续审
上诉庭已择定8月7日聆审此案。
林冠英与彭丽君早前因“购屋案”被控,林冠英与彭丽君之后于今年1月6日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有关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该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1月7日以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该动议申请及谕令两人14天内(21日前)提交抗辩书,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Gobind Singh Deo)之后到上诉庭挑战此裁决。
低价买房挨告
林冠英早前被控以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他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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