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中案仍在上诉庭待审
冠英购屋案延至11月过堂
由于上诉庭择定8月7日才聆审“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与否”的案中案,槟城高庭今天再度将槟州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的低价购屋案,展延至11月14日过堂。
由于上诉庭择定8月7日才聆审“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与否”的案中案,槟城高庭今天再度将槟州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的低价购屋案,展延至11月14日过堂。
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是在检控官布迪曼(Budiman Lufti Mohamad)告知上诉庭的安排后,择定上述日期过堂。
挑战反贪法第62条文
因“购屋案”被控的林冠英与彭丽君,于今年1月6日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有关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哈达利雅1月7日以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该动议申请及谕令两人14天内(21日前)提交抗辩书,唯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Gobind Singh Deo)之后到上诉庭挑战此裁决。
上周,承审法官之一依德鲁斯(Idrus Harun) 在林冠英与彭丽君代表律师要求下宣布退审。
可能上诉至联邦法院
林冠英的辩护律师雷尔今天向记者表示,“案中案”仍在上诉庭待审,而不管结果如何,他们很可能会上诉至联邦法院。
因此,他要求高庭在“案中案”的审讯期间,先把过堂日安排在11月。
除了布迪曼,今早出庭的检控团队尚包括副检察司阿斯洛(Ashrof Adrin Kamarul)和穆哈末依扎(Muhamad Izzat Fauzan)。
彭丽君则由律师西丹巴兰(V Sithambaram)代表。
林冠英被控以两条罪
林冠英早前被控以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他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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