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天出现标杆裁决,裁定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斯兰法规理事会(National Fatwa Council)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的书面判词指出,三司一致裁定,登记局总监隶属政府机关,应遵循国会立法,而非伊斯兰法规。

判词进一步表示,只要孩子的父亲遵守《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即可为孩子冠上父姓,而这项条文涵盖穆斯林及非穆斯林。

其他两名承审法官为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和查雷哈(Zaleha Yusof)。

离结婚限期仅差数日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登记局擅改孩子父姓

原诉人在孩子出生后两年,才到登记局报生。尽管父母要求孩子冠上“MEMK”的父姓,但登记局却擅自把孩子的父姓注册为“阿都拉”(bin Abdullah)。

为了保护孩子身份不受曝光,法庭的审讯只用姓名首个字母来称呼其父母。

上诉庭认为,登记局已剥夺父亲的法律权利。

“国民登记局如此行事,等同于放弃自身权力,并交由宗教机构来决定。”

“这剥夺父亲的《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下所拥有的权利,为孩子冠上父姓。”

伊法规并非国会立法

判词也称,伊法规委会的裁定,没有通过国会核准,因此登记局无需遵循。

“一个宗教机构所发出的教规或宗教裁定没有法律效用,除非国会为此立法,成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否则,(这形同)宗教机构的教规在未经立法程序下,即可成为联邦法律之一。”

判词也点出,登记局举动或会给无辜的孩子招来歧视。

“众所皆知,如果一名穆斯林孩子拥有‘阿都拉’的父姓,但其父亲却不是阿都拉,那么这名孩子就会被认定是非婚生子。”

报生纸不应用于辱人

判词续称,报生纸不应充作辱人的工具。

“这不但不公平,而且孩子被迫终生背负非婚生子的辱名。他将承担父母的罪行,尽管出生前,父母已经合法结婚。”

“迄今,他们还是他的父母。如果他把报生纸,与获得父姓弟妹报生纸比较,就会发现自己没有父姓,那么他将会更加悲伤。”

上诉庭在今年5月就已下判,不过这个28页的判词最近才出炉。

父母代表律师尼占(Nizam Bashir)及山慕干(K Shanmuga)随后受询时赞许上诉庭的裁决,因为它使得非婚生子拥有冠上生父名字的权利,免于外界的歧视和羞辱。

尼占随后向《当今大马》披露,政府及国民登记局将向联邦法院上诉此案。

“这是案件的现况,我们再看看接下来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