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姓名案:
登记局取得联邦法院暂缓令
国民登记局违抗上诉庭决定,维持“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措施24天之后,今天终于从联邦法院取得暂缓令。
由首席大法官劳勿斯(Md 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天发出暂缓令,允许国民登记局暂缓执行上诉庭的裁决,以者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国民登记局违抗上诉庭决定,维持“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措施24天之后,今天终于从联邦法院取得暂缓令。
由首席大法官劳勿斯(Md 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天发出暂缓令,允许国民登记局暂缓执行上诉庭的裁决,以者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有关暂缓令即日生效,直至联邦法院聆听国民登记局总监和政府的准令(leave)申请。一旦法院发出准令,暂缓令将持续至案件审结为止。
大马联邦法院不直接审理民事诉讼案的上诉申请。上诉方必须先获得准令,法院才会全面审理相关上诉。
一对父母不满国民登记局忽视两人意愿,擅自更改孩子的父姓,而状告国民登记局。不过,高庭在2015年驳回司法审核。
随着原诉人提出上诉,上诉庭7月27日公布的书面判决书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斯兰法规理事会(National Fatwa Council)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早前,有关孩子和父母的代表律师尼占(Nizam Bashir)及山慕干(K Shanmuga)表示,他们不反对暂缓执行上诉庭的裁决,直到申请准令的阶段。
择908聆审准令申请
总检察署是通过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德里鲁丁(Ahmad Teriruddin Mohd Said)申请上述暂缓令。
而法庭也择定9月8日,聆听国民登记局的准令申请。
本案的另外两名法官为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阿末(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和上诉庭法官阿丽查都凯尔(Alizatul Khair Othman)。
批准柔州伊理会介入
与此同时,首席大法官劳勿斯也批准,柔佛伊斯兰理事会介入此事的申请。但是,该法院却否决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理事会的同样申请。
高级联邦律师苏莱曼阿都拉(Sulaiman Abdullah)代表以上两个伊斯兰理事会提出此项申请。
劳勿斯一开始问说,伊斯兰理事会为何不选择旁听这宗案件,而欲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
”如果法庭批准理事会(介入),那就无法阻止其他州的伊斯兰理事会介入。这是一项司法审核的申请,我们要尽快结案。“
联邦和州法律有冲突
劳勿斯之后点出,由于案件的小孩双亲来自柔佛,所以影响到柔佛伊斯兰理事会。
“现在的状况,是关乎联邦和州法律之间的冲突,进而牵涉到行政法的问题。”
尽管如此,据知柔佛并没有采纳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根据该项2003年的裁示,举凡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而一律将父姓注册为“阿都拉”(bin/binti Abdullah)——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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