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8点15分更新

金正男命案今早在沙亚南高庭开审,两名分别来自印尼和越南的被告否认谋杀罪名。

《马新社》报道,较早前,两名被告在法官阿兹米阿里芬面前否认有罪。

两人在通译员以印尼及越南语翻译控状后,皆摇头否认有罪。

茜蒂艾莎代表律师是魏顺成,段氏香代表律师是郑宝德。

25岁印尼籍被告茜蒂艾莎及28岁越南籍被告段氏香,被控在今年2月13日上午9时,与4名在逃同党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出境大厅谋杀45岁金正男。

她们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使用VX神经毒剂攻击

雪兰莪州检控组主任莫哈末依斯干达在法庭开场陈词时指控,两名被告有意图致死金正男,且使用VX神经毒剂致死金正男。

他说,控方将证明第一被告茜蒂艾莎及第二被告段氏香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出境大厅贴近金正男,将有毒液体涂在其脸及眼部。

“将提呈专家供词,以证明VX神经毒剂是导致死者死亡及获救机率渺茫。”

莫哈末依斯干达指出,2名被告显示有意图致死死者,因为死者在未被涂上毒剂前是正常的。

他说,死者在遭2名被告涂上毒液后,立即跑向客户服务柜台投诉,而客服员带死者见一名警员,之后再到机场诊所治疗。

“尽管如此,死者在前往布城医院途中逝世。死者遗体被带到吉隆坡中央医院太平间解剖,而病理学家指死者的死因是VX神经毒剂导致的。”

与4在逃同伴预演行凶

莫哈末依斯干达提到,控方将证明另外4名在逃同伴所扮演的角色,他们以“恶作剧”预演让2名被告向死者涂毒剂的行为,已显示他们有共同意图致死死者。

“第一及第二被告的恶作剧预演及4名在逃共犯的存在是一项准备,而共同意图是致死死者。”

他说,控方将提呈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专家供词、科学及资料证物,以证明2名被告谋杀死者。

金正男于今年2月13日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准备乘搭飞机到澳门时,遭两名女子涂上毒液丧命。

在逃者姓名不必公布

此外,被告代表律师团要求控方公开控状中提及4名在逃同伴的名字,但被法庭驳回。

高庭法官阿兹米阿里芬拒绝魏顺成及郑宝德和纳兰星的申请。

他指出,尽管控状没有纳入4人名字,但不影响有关提控,同时也不会对2名被告构成不公平。

“我认为这控状没有错误。”

较早前,郑宝德指出,控方应该公开4名嫌犯名字,让他们可以做准备辩护。

“控方有道德义务公开有关名字。控状指当事人与4名在逃同伴有共同意图。辩方需要这些名字,作为我们的辩护。”

不过,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指出,辩方在这阶段要求公开4人名字为时过早,因为控方会在审讯过程透露他们的名字。

金正男声称眼睛模糊

第二吉隆坡国际机场警局任职巡逻警员的莫哈末祖卡纳因一巡伍长,是金正男命案首天审讯出庭供证的首名证人。

现年31岁的祖卡纳因供称,在未报案之前,死者金正男要求他带路去机场内的诊所,接着他从机场3楼出境大厅将金正男带往2楼入境大厅。

金正男当时,跟他说“先生,慢走,我的眼睛模糊了,看不到”。

他指出,他也放慢脚步及让该名男子走在他的前面。

“在客户服务柜台的祖丽雅娜女士带受害者到警局报案。祖丽雅娜告诉我,该名男子脸部被两名国籍不明的女子涂抹液体,我也看见男子的眼睛泛红。

“当到达诊所后,我开门让该名男子进去,但我没进入诊所。我注意到诊所职员为受害者施予急救。

“从警局通过电梯步行前往诊所的距离大约是50公尺,受害者当时处于正常情况。随后我也进入诊所发现该名男子靠在椅子上……接着我前往警局将此事告知大马机场控股公司保安行动中心。”

他今天接受主控官慕哈末依斯甘达副检察司盘问时,这么说。

近距见金正男脸有液体

祖卡纳因说,他向保安行动中心禀报后,即返回诊所获取受害者个人资料作为报案用途。

他指出,当他回到诊所后,职员告诉他受害者在治疗室内,并将受害者护照交给他报案。

“在获得受害者资料后,我将护照交回给诊所职员。”

祖卡纳因在接受茜蒂艾莎代表律师魏顺成的盘问时说,他没看见诊所职员从何处拿取该本护照。

他在接受段氏香代表律师郑宝德的盘问时说,当时他没记录受害者对他说的话。

郑宝德问莫哈末祖卡纳既然没做记录,如何记得该对话?莫哈末祖卡纳回答说,他仍记得。

段氏香另一名代表律师沙林巴瑟尔也问证人:“你说你没触碰受害者,你怎么知道受害者脸部有液体?”

祖卡纳说:“该名男子表示脸部被涂抹液体,我看得见是因为我和他的距离很近。无论如何,我无法确定那是什么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