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禁止员工戴头巾的传闻热烧,更多团体出来表明立场。性别平等联合行动联盟(简称性平盟,JAG)认为,这种针对穆斯林妇女的政策乃一种歧视,令人担忧。

不过,它在今天文告不忘提醒,反之,强制穿戴头巾的政策,同样属于歧视。

性平盟认为,涉案酒店所提出的国际政策理由,并不能合理化这种歧视。

“未来雇员的工作能力并不建立在其穿着之上,而是他们的技能。”

它表示,它一直以来就关注女性衣着受监控的课题,包括在2014年,武吉丁宜一名女教师被强迫移除其头巾,以及女性走访政府机构时,因为裙子太短而被拦阻的课题。

宪法与国际公约义务

性平盟点出,联合国人权专家委员会曾说明,类似的政策属于歧视。

这个委员会包含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公约(CRC)委员会,而大马是这两项公约的签署国之一。

“妇女的衣着或宗教选择,包括她是否选择戴头巾,不能成为其受雇权受限的理由。”

“所有的政策都应该捍卫宪法第8条文所阐明的基本原则,即保障性别和宗教的平等,以及不存在任何的性别和宗教歧视。”

如此一来,性平盟号召政府设立性别平权法令,以杜绝职场和所有生活场所的性别歧视。

性平盟成员包括:妇女行动协会(AWAM)、妇女律师协会(AWL)、雪州社区自强协会(Empower)、霹雳妇女协会(PWW)、妇女援助组织(WAO)和伊斯兰姐妹会(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