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挑战1983年修宪案,联邦法院裁定无需出庭聆审
希盟实权领袖安华挑战1983年修宪撤销国家元首御准法案权力违宪,惟联邦法院今日裁决,安华没有必要出庭聆审。
希盟实权领袖安华挑战1983年修宪撤销国家元首御准法案权力违宪,惟联邦法院今日裁决,安华没有必要出庭聆审。
主审此案的联邦首席大法官劳勿斯( Md Raus Sharif )驳回安华代表律师拉蒂花(Latheefa Koya)的单方申请,并指安华在申请准令时未必需要出庭。
“况且,此准令申请的聆审时间订在(另)一项联邦法院裁决之前。”
此前,拉蒂花要求让安华出庭,宣称若安华身在狱中,将难以从安华口中得到指示。
安华在2015年2月10日在赛夫肛交案最终上诉失败,入狱服刑5年。由于行为良好获得减刑,监狱局总监祖基菲( Zulkifli Omar )今年初已证实,安华将在6月8日出狱。
今年4月5日,雪州及吉隆坡监狱局宣布禁止律师拉蒂花探访安华,因为她违规跟安华讨论庭案以外的事务。
此案的准令申请领审日期订在4月23日。
除了大法官劳勿斯,今日另外两名聆申法官则为马来亚大法官阿末马洛(Ahmad Ma'arop)及联邦法院法官阿扎哈尔(Azahar Mohamed)。
挑战三修订案违宪
安华在今年1月2日入禀法庭申请,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83年至今通过的3项修宪案违宪,而马来西亚政府是此案唯一的答辩方。
联邦宪法第66(4) 条款原本规定,国家元首可驳回国会通过的法案,发回国会两院重新审核。此3项修正案为宪法增加了第66 (4A) 条款,此后即使国家元首没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某项法案,法案也将自动生效。
这3项法律为1983年宪法修订案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2条文和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8条文。
安华认为,国会没有权力通过这些修正案,因为这废除了法律必须获得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进而影响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
安华入禀法庭要求宣判此三项法律抵触了联邦宪法第4(1)条款。联邦宪法第4(1)条款阐明,联邦宪法为联邦的最高法律,任何独立后通过但不符合宪法的法令将作废。
由此,安华也要求法院宣判《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无效,因为这条法令同样在未经元首御准下,自动成为法律。
安华已另外向发院申请挑战《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而联邦法院在今年3月14日已发出准令,允许安华挑战此法的两项问题。
这两项问题为:
(一)高庭是否有权审理和裁决1983年宪法修订案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2条文和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8条文违宪?
这关系到Roman Archbishop vs内政部长;森州政府vs Muhammad Juzaili (跨性别诉讼案) ;Mark Koding vs 监控官;Yeoh Tat Thong vs 政府;Ah Thian vs 政府的案件。
(二)以法令违反基本结构为理由,要挑战由国会所通过的法令之合宪性,是否需援引联邦宪法第4(3)条文、第4(4)条文、第128条文带到联邦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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