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都习俗不具法律效力,高庭驳信徒阻拆庙申请
沙亚南高庭今天驳回50名梳邦再也斯里马哈马里安曼(Sri Maha Mariamman)兴都庙信徒的诉讼申请,裁决他们无权挑战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取回土地和拆庙。
高庭法官王健强裁决,50名兴讼信徒不具有法定地位起诉地主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等5方答辩人。
晚上8点23分更新
沙亚南高庭今天驳回50名梳邦再也斯里马哈马里安曼(Sri Maha Mariamman)兴都庙信徒的诉讼申请,裁决他们无权挑战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取回土地和拆庙。
高庭法官王健强裁决,50名兴讼信徒不具有法定地位起诉地主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等5方答辩人。
他也拒绝向兴讼人发出临时庭令,以禁止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进入土地拆庙和暂缓其取回土地。
未证明有法律效力
王健强在判决中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兴都习俗如兴讼方的书面陈词所言,具有法律效力。
“我不得不否决,任何用兴都习俗来凌驾国家土地法典的做法。”
“宪法第160(2) 条款对法律的诠释已阐明,“法律”包括了书面法律、凡事在联邦或其他部分运作的普通法、任何在联邦和其他部分具有法律效率的习俗或惯例。”
“根据诠释,只有当习俗或惯例被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下,有关习俗或惯例才能被执行。”
“没有证据显示,兴都习俗在本案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凌驾于拥有权
王健强补充,无论如何,习俗或惯例都不能凌驾法典赋予有关土地合法注册拥有人的权利。
此项诉讼案,是由10名兴都庙信徒代表其他40人入禀。答辩人为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兴都庙理事仄拉班(KK Chellapan)、前地主Sime UEP Properties Bhd、雪州城乡规划局主任和雪州政府。
兴讼方申请法庭发出临时禁令、暂缓执行搬空令,及宣判另一名法官于2014年针对该土地作出的和解判决(Consent Judgment)无效。
根据法庭的文件,信徒要求法庭裁决,诉讼中点名的所有7名答辩人,或任何两人或更多人,曾跟其他人在所谓的阴谋中串通。
不过,另外2名原本被点名的答辩人最终被排除在外,包括其中一名已过世的兴都庙理事。
仅允许公职者起诉
此案件原本是由高庭法官古纳兰(Gunalan Muniandy)聆审,但他却在去年11月避审,并将案件转至王健强的法庭。
古纳兰当时宣称,他是因为早前驳回了另一组信徒针对该兴都庙的案件,而不愿对该案件带来成见。
王健强表示,诉讼人不具法定地位,因为他们不符合社团法令第9(c) 条文阐明,任何注册团体须以其向社团注册局申报的公职者名义,来采取法律行动的规定。
“我认为,社团法令第9(c) 条文是一项强制性条文,因为法律在其开头句中,使用了强制性的字眼,即“必须”(shall)。”
“假设社团法令第9(c) 条文并非强制性,这将打开闸门允许任何注册团体的成员,代表该团体针对社团的任何事务展开兴讼。”
总检察长没权介入
此外,王健强不允许,信徒在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介入此案之际暂缓审讯,因为没有此特别的必要。
他补充,根据国家土地法典第5条文和其他书面法律,总检察长在土地和转让土地事务上不具备权力。
他也裁定,此项诉讼受到”既判力“理论的约束。
”既判力“理论指的就是一旦判决确定后,对於同一事件,当事人不可再行起诉,法院亦不可再裁判。
评估发展商的损失
随着今日的判决,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的代表律师谢碧怡在庭外表示,发展商有权执行土地搬空令。
不过,她说,该公司会否这样做则是另一回事。
兴讼方的代表律师瓦珊迪(A Vasanthi)表示,她会咨询其客户接下来要采取什么行动。
王健强最终裁定,兴讼方支付赔偿给One City Development,并交由法院注册官估计损失。他也择定,3月5日聆听兴讼方律师就此事宜的陈词。
One City Development公司是斯里马哈马里安曼兴都庙的地主。不过,兴都庙不愿搬迁,并把此事带上法庭。
去年11月26日凌晨,一批暴徒闯入庙宇,与兴都徒发生激烈冲突,多人受伤,共有18辆汽车和两架摩哆遭焚毁。
翌日凌晨,兴都庙外围再度爆发骚乱,约两千名兴都徒焚烧邻近建筑与昨晚遗留的车骸,部分人更是闯入发展商办公楼所在的MCT大楼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