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公民权无关父母婚姻,LFL抨政府错解宪法
内政部昨天表示,马来西亚无国籍儿童的问题,是因父母没正式注册婚姻所致。惟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政府错误诠释宪法,因为本地出生及父母其中一人是公民的孩子,均应获得公民权。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顾问苏仁德兰(N Surendran)今天发文告说,根据宪法,儿童的公民权地位跟父母的婚姻毫无关系。
内政部昨天表示,马来西亚无国籍儿童的问题,是因父母没正式注册婚姻所致。惟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政府错误诠释宪法,因为本地出生及父母其中一人是公民的孩子,均应获得公民权。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顾问苏仁德兰(N Surendran)今天发文告说,根据宪法,儿童的公民权地位跟父母的婚姻毫无关系。
“根据宪法第2例表第2部分的第 1(a) 条文,只要孩子的其中一名父母是马来西亚人,孩子就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即使母亲不是公民,情况仍然一样。因为该孩子依然符合第 1(a) 条文的要求,即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公民。”
惩罚无辜非婚生子女
苏仁德兰说,虽然针对非婚生人士的宪法第17条文阐明,“父母”(parents)是指孩子的母亲,但此条款并不适用于第 1(a) 条文。
“简而言之,无论母亲是否一名公民及婚姻是否注册,只要父亲是一名公民,孩子就有资格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所以,政府昨天在下议院采取的立场,明显错误陈述和误读法律。为何内政部错误诠释宪法,而对无辜的儿童构成偏见和不利,导致他们沦为无国籍?”
他认为,内政部的方针将惩罚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这是不公平及野蛮的做法。
第15A条文没有用处
针对内政部副部长阿兹加曼(Azis Jamman)指,母亲非公民的非婚生子女仍可根据宪法第15A条文申请公民权,苏仁德兰指出,第15A条文对无国籍儿童毫无用处,因为该条文赋予内政部长绝对斟酌权。
“通过第15A条文提出的申请,一般都耗时几年来处理,然后经常重复被否决,无国籍儿童的命运则继续悬而未决。”
他批评,希盟政府在国会宣称,有关儿童可使用第15A条文申请公民权的说法,根本就是国阵旧政权以往的标准回复。
“这明显是,拒绝赋予无助的无国籍儿童公民权的缓兵之计。”
与国阵旧政权无分别
苏仁德兰炮轰,内政部处理无国籍儿童的方式不仅不负责任、抵触联邦宪法,更是违背希盟竞选宣言答应认真看待无国籍儿童课题的承诺。
他形容,这种做法跟国阵前朝政府无异,后者当初更造成全马许多儿童沦为无国籍者。
“我们要求,政府改变立场,给予全部生于大马及父母其中一人为公民的儿童公民权,不管他们的父母是否注册婚姻。”
阿兹加曼昨天在国会下议院说明,为孩子申请公民权,是父母的责任,不是政府。而父母没注册婚姻,造成了无国籍儿童的问题。
他提醒,在孩子未满21岁前,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处理无国籍孩子原有国家的身份证件与通行证,以避免在马来西亚出现非法逗留问题。
无论如何,他说,无国籍儿童仍可根据第15A条申请公民权,而只要符合宪法或其他现有法律中的条件,政府都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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