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希盟政府已宣布撤销签署《罗马规约》,惟人权律师云大舜披露,马来西亚早在1994年签署《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为”防止种族灭绝公约“)时,马来统治者就已失去豁免权。

云大舜(Edmund Bon)告诉《当今大马》,《罗马规约》其实是《防止种族灭绝公约》的延伸,只是前者含括更多罪行,且具备更全面的法院体系。

因此,他说,大马签署《罗马规约》将危及马来统治者豁免权的说法,是一种“谬论”。

“马来西亚在1994年签署《防止种族灭绝公约》,该公约阐明移除所有豁免权,包括国家元首及领袖的豁免权。“

“该公约赋予签署国检举种族灭绝罪的权力,或可在国际法庭起诉(罪犯),因为当时还没有设立国际刑事法庭。”

“因此,如果马来西亚现在不能检举种族灭绝罪,因为我们的法律没有将种族灭绝的行为视为犯罪,我们(还是)必须诉诸国际法庭。”

云大舜昨天在吉隆坡出席“了解罗马公约制度和国际刑事法庭(ICC)”研讨会后,发表上述看法。

这场活动是由大马宪法与人权中心(MCCHR)和国际刑事法庭联盟(CICC)联办。

纳入国际司法体系

另一名主讲人兼律师邱进福(Andrew Khoo,上图)也表示,政府签署《防止种族灭绝公约》,说明大马支持国际司法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是(《罗马规约》)的延续,以确保我们是国际司法体系的一份子,没有人(罪犯)可以逃跑,没有人可以躲藏。”

“不仅犯下种族灭绝罪的人,就连犯下战争罪的人也将被绳之以法。”

“问题是,为什么现在会有这么大的争议,认为政府做错了,或违反了宪法?”

邱进福也是马来西亚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的联合主席。他指出,大马曾在1993年修改联邦宪法,建立了一套法律机制,以在必要时对马来统治者采取法律行动。

25年前就已修宪

“人们说《罗马规约》会影响马来统治者的豁免权,这是很奇怪的议题,因为我们早在25年前,就已改变了这个制度。”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种族灭绝公约》,以防止和惩罚无论战争或和平时期的种族灭绝行为。

而2002年生效的《罗马规约》(Rome Statute)则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3月4日,希盟政府签署该条约后引爆争议,其中柔佛王室大力反对,谴责此公约侵犯马来人特权与王室权力,已属违宪,更指这是叛徒行为。

本月5日,首相马哈迪宣布撤回签署该公约,更炮轰有人意图炒作种族宗教情绪,更将王室卷入对抗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