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批评国阵“假仁假义”,为了反对罗马规约,而散播谎言、扭曲事实和法律,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当希盟政府决定签署罗马规约,这只是延续前朝政府的决定而已。”

“所以,我们必须摒除掉这起辩论的假仁假义。那些今日的批评者,实则是过去支持相同决策的同一批人。”

2011年3月,前首相纳吉领导下的前朝国阵政府同意签署《罗马规约》。

不过,汤米汤姆斯指出,当时前朝政府并未真正执行这项决议,直到希盟政府同意签署,惟后来因遭到反对而决定撤回。

汤米汤姆斯是今天出席假马大礼堂举行的“马来西亚与罗马规约”论坛主讲时,发表上述的言论。这次论坛由一批学运份子所主办。

其他主讲人包括宪政专家法鲁奇(Shad Saleem Faruqi)、杰巫成员诺法丽达(Noor Farida Ariffin)、律师林伟杰,以及论坛负责人兼学运份子发言人阿希阿里(Asheeq Ali Sethi Alivi)。现场出席人数多达400人。

前朝内阁同意签署

论坛结束后,诺法丽达向媒体表示,前朝国阵政府同意签署罗马规约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

反观,她指出,国阵还否决了前总检长阿都甘尼(Abdul Gani Patail)的反对声音。

“我们已准备好内阁报告,并发给所有政府机构,包括总检察署。”

“前朝内阁否决了总检察署的反对,并在2011年3月底同意签署罗马规约。”

阿尼法不知何故拒签

诺法丽达补充,当时她是隶属外交部的条约和国际法研究部门总监。

她也称,时任外交部长阿尼法阿曼(Anifah Aman)“因为他本人才知道的原因”,拒绝签署同意加入的文件,以转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诺法丽达说,随着论坛的结束,杰巫和其他支持团队会继续跟现任政府接洽,并提呈备忘录,以提供一些建议。

此外,她在论坛主讲时指出,王室豁免权不应该有争议,因为马来西亚早已签署联合国的《灭绝种族罪公约》,意即所有被控的个人或群体都必须接受国际法庭的审讯。

ICC不曾起诉立宪君主

汤米汤姆斯在主讲时也点出,国家元首和其他马来统治者乃立宪君主,因此绝不会被送至国际刑事法庭(ICC)受审,而且也从没有类似案例。

汤米汤姆斯今日在论坛主讲时解释,国际刑事法庭所规范的4项严重罪行,只会直接针对主要的肇事者。

“譬如,一旦宣战,尽管国家元首是国家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不过,宣战与否还是由首相、内阁和国防部长决定。”

“从操作而言,这是将军或总司令的决定。”

“如果马来西亚触犯战争罪,最易受到国际刑事法庭起诉的人会是首相、部长、将军,绝对不可能是国家元首,因为他是立宪君主。”

举英国柬埔寨案例

汤米汤姆斯举例,2003年英国军队加入美国领导的伊拉克入侵时,国际呼吁对付的对象也是时任英国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而非立宪君主伊丽莎白女王。

《罗马规约》(Rome Statute)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除了战争罪外,《罗马规约》也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随后,另一名主讲人法鲁奇补充,柬埔寨在1970年代末爆发红色高棉大屠杀后,遭审判的人是前红色高棉最高领导人波尔布特(Pol Pot)底下的前赤柬领袖们,而非柬埔寨前国王诺罗敦西哈努克(Norodom Sihanouk)。

“我也想指出,国际刑事法庭发出的44份起诉书中,没有一份是发给立宪君主。”

ICC不能往回追溯

此外,他说,国际刑事法庭不能往回追溯,意即不能针对过去犯下的罪行,或是已在国内法庭审讯的案件,提出起诉或审判。

“如果你过去犯下这些罪行,你不会有问题的。”

“例如你曾在酒吧打人,或拳打一些记者,你仍不会(在国际刑事法庭)有事,因为刑事法典的罪行跟国际刑事法庭毫无瓜葛。”

抨4学者违学术诚信

林伟杰则驳斥4名学者撰文说服马来统治者拒绝《罗马规约》的说法。

其中,他批评,他们违反学术诚信,选择性突出国际刑事法庭针对专制君主的检控,以制造一种错误的印象,让人误以为《罗马规约》会威胁统治者的地位。

早前,这些学运份子公布一份论文概要,指责4名学者所共同撰写的论文“充满偏见”,竟然用以说服马来统治者会议反对政府签署联合国《罗马规约》。

事后,他们主办本次论坛并邀请4名学者出席,惟4人最终都没有现身。

上述4名学者是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律教授萨马哈宇(Shamrahayu Abdul Aziz)、伊斯兰理科大学讲师法力(Fareed Mohd Hassan)、玛拉科技大学法律教授拉末(Rahmat Mohamad)和伊斯兰理科大学法律讲师希山哈比(Hisham Hanapi)

罪行跟大马毫无干系

汤米汤姆斯指出,日军殖民马来亚和德国纳粹领袖希特勒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两者有相似之处。

“不过,日军统治是外来侵入。一直以来,马来西亚是个独立的国家,我们一直是个和平的国家。”

“所以,罗马规约规范的那些罪行,完全跟马来西亚没有关系,事实上,这些罪行在我们的法令里根本不存在。”

“它不存在,因为我们(从来)没有须要立法管制它。”

“所以,我回去坐下后不禁要问,《罗马规约》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骚动?真是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