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审马大生提7理由促撤销控状
17名被马大校方指控去年9月21日前往国会参与非法集会的学生,今日分别在听证会上提呈初步反对书(Preliminary Objection),以7大反对理由要求校方撤销学生的控状,并保留将有关案件带上高庭检审的权利。
有关初步反对书的副本也已提呈给马大名誉校长、高等教育部长、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首相署公共投诉局总监、大马律师公会、国会人权论坛主席、大马人民之声、马大品质监管单位之品质委员会、马大学生代表理事会回教系院代表、马大副校长(学生事务及校友)。
信中提出的7大理由如下:
1)要求校方严证学生于2006年3月17日所收到的听证会通知信,是由马大校长哈欣耶谷正式签名发出的。这是因为学生有证据证明马大校长的签名与后者早前所签署的一些文件签名有差别。
2)听证会通知信中所提到,校方在1971年大专法令第16(b)及16(c)条文下成立纪律委员会,然而事实上有关条文并不存在。因此,学生提出反对,而校方根据1999年马大校规作出的指控也不成立。
3)校方发出的听证会通知信也与马大校规有冲突,因为校方校方必须先证明学生表罪成立后,学生才需要进行辩护。然而,听证会通知信中援引马大校规第54条文要求学生传召证人或提供证据,证明校方在学生表罪成立前已存有偏见,导致学生可能不会受到公平的审讯。
马大校规抵触联邦宪法
4)马大校规第13(1)条文是不合法的条文,因为它已经抵触马来西亚最高法律,既联邦宪法中保障人民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除非事先获得法庭的证实。
5)由于此案的纪律委员会(审判团)成员与负责检控的学生事务处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审判官和检控官同属一方的情况下,有关纪律委员会是没有资格进行审讯。
6)由于目前并没有任何条文阻止被告由律师代表进行听证会,而且学生也对法律并不熟悉,因此学生要求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
7)要求专家证词(expert witness)和独立观察员出席听证会,以确保审讯是在公平与透明下进行。
基于上述反对理由,学生也要求校方无条件撤销所有的指控。学生也强调,如果他们的公平审判的权利继续被否决的话,他们有权将此案带往高庭审查。学生也限校方在15天内作出书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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