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发局指AJ无证拍摄,全力助警方查纪录片案
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证实,《半岛电视台》在没有取得当局准证下,拍摄无证移民的纪录片。
因此,国家电影发展局今日发文告表示,他们将全力配合警方,援引“无证拍摄纪录片”罪名调查《半岛电视台》的案件。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国家电影发展局发现相关公司(半岛电视台)没有出品影片执照(Lesen Pengeluaran Filem)及没有申请拍摄纪录片的拍摄认可信(Surat Perakuan Penggambaran)。”
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证实,《半岛电视台》在没有取得当局准证下,拍摄无证移民的纪录片。
因此,国家电影发展局表示,他们将全力配合警方,援引“无证拍摄纪录片”罪名调查《半岛电视台》的案件。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国家电影发展局发现相关公司(半岛电视台)没有出品影片执照(Lesen Pengeluaran Filem)及没有申请拍摄纪录片的拍摄认可信(Surat Perakuan Penggambaran)。”
国家电影发展局今日发文告指出,他们将全力配合警方,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调查《半岛电视台》的案件,因为该电视台在没有国家电影发展局发出的合法准证下,出品纪录片。
通讯部要查是否获批准
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在没有国家电影发展局准证下,任何人不允许制作、分派和展示影片。
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两年监禁、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22(2)条文阐明,国家电影发展局可在不说明原因情况下,拒绝发出准证,同时不能把此事带上任何法庭挑战。
今日较早前,《马新社》报道,通讯部将调查该电视台在制作无证移民纪录片前,是否曾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

根据通讯部长赛夫丁阿都拉(上图),这是大马每部电影和纪录片的制作(penghasilan)规定,即必须获得国家电影发展局的批准。
“对国家电影发展局而言,很简单而已,有执照还是没执照。如果有执照,就OK;如果没执照,就犯法。”
警方传召政府单位录供
《半岛电视台》纪录片名为“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 | 101 East),内容涉嫌指控大马抗疫管理措施差别对待无证移民。
这支纪录片也指,大马政府在限行令期间残忍对待外籍人士,以及一些大马人民私自对外籍人士采取行动。
不料,此纪录片引起政府极大不满,至少有4名部长抨击有关报道不实,包括高级部长依斯迈沙比里。国家安全理事会更警告,若任何移民污蔑政府,破坏马来西亚形象,则他们的通行证将吊销。
移民局日前撤销了受访的孟加拉移工拉央卡比的工作准证,而引来非议。
继传召《半岛电视台》7名职员助查后,警方也将会传召涉及的政府单位录供。






